被開了不對的罰單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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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新聞報導有民眾將車併排停放,被警察以併排臨時停車開罰600元新台幣的罰單,但是駕駛不服,於是提出申訴,認定自己是併排停車,原本以為事實認定錯誤就可以免除罰單,申訴的確是成功,但是事後警方發出更正通知書,將罰單改為2400元之罰鍰,雖然聽起來有些令人發笑,但是實際上,如果真的遇到開錯的罰單,又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呢?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9條:「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首先第一步就是向原舉發單位提出申訴,申訴請記得攜帶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陳述書(述明理由、姓名及聯絡方式),有舉證照片也請帶著,還有其他可以佐證的資料也都需要帶上。

 

如果申訴後不服結果,則是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備好行政訴訟起訴狀、前面步驟使用過的一切有利證據、裁決書、違規通知單等等,以裁決書送達後之三十日內之不變期間,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交通違規罰單的性質是屬於行政法上的行政處分,該處分的內容錯誤,與裁罰是否成立,要視錯誤的類型而定。如果錯誤的內容與裁罰是否成立有直接相關者(例如沒有的事硬是說有發生),則裁罰為不成立;若錯誤內容明顯僅為行政機關之填寫錯誤,違規事實仍然存在者(例如引用法條錯誤或者字寫錯),則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1條更正或補正。以開頭的例子來說,案中是事實認定上有出現瑕疵,將併排停車認定為臨時併排停車,但是違規之事實依然存在,交通警察可以於申訴事後或者他發現事實認定錯誤,發出更正通知書以修正錯誤的行政處分。

 

雖然交通罰單是大家日常生活常常遇到的事,不過在下次又不小心拿到的時候,除了乖乖拿去繳之外,可以多多審視罰單是寫的是否是正確的內容,也許可以避免為不是自己的行為、甚至是少被罰一些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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