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餘波-秒買秒退的刑事責任淺析

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

近來民眾因無法認同頂新案的判決結果,所以有人發起秒買秒退的活動。

只是如此做法引起正反兩面的評論,更有法界人士認為該行為似構成我國刑法第355條之犯罪,該條明文指出: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然而就其構成要件分析,實施上述所謂秒買秒退之民眾,是否存有損害意圖,而有施用詐術使各賣場、通路商或店家等限於錯誤,進而有為財產上處分,最後導致財產上損害,似乎無法一概而論,遑論部分賣場本來即有對外公布的退貨辦法與程序,上述實施該活動之民眾依照各賣場所公布之方式,於購入貨品後再行退貨,即便存有抵制特定商品的目的,並非必然就構成上開犯罪。

只是每當有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產生,刑法的謙抑思想與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實務運作上總是能衍生出顯然與一般人認知差異巨大的結果,不論是有心或無意,這對我國法治的發展與進步而言皆非適當,僅能期盼日後的相關案件能夠產生結果與民意較為契合的情況,否則要人民對於司法產生信賴似乎仍遙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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