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輕法重的迷思?趙藤雄案的簡析

圖片來源:聯合報

近來我國司法審判實務頻頻對於社會重大矚目案件做出判決,趙藤雄與葉世文的案子即屬其中一例,然而該判決結果亦無法使多數人認同,簡而言之就是認為法院的判決顯然過輕,從而出現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輿論。

 按我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之規定,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 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查判決結果是趙藤雄獲判緩刑,而且法官也臚列相當的理由支持該結果,只是在我國現行法中有關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其量刑考量是否充分? 遑論各該理由亦非有任何特別之處,差別點可能只在於一般人是無法提出如此鉅額的款項;加上本案情節重大,牽連廣泛,僅以上述理由給予趙藤雄相對輕微的制裁是否能確實落實該條例的立法本意? 姑且不論本條例在個案適用上始終存有情輕法重的討論與爭議,但是本案確實是重大貪瀆案件並無疑義,理應出現具有嚇阻犯罪之結果方屬本條例的規範目的。

也許在判決書中將會載明詳細的理由,但是個人以為不論理由為何顯然已難以讓一般人民干服,我國司法的公信力經此一案更是雪上加霜,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負面批評已經與本案牢牢烙印在每一個司法單位之上,身為法律工作者而言,實在對於我國司法的前景與未來感到擔憂,但是卻也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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