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手不及抑或緩不濟急?淺析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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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回顧承辦過的案件,不難發現有時候法律上的攻防已經在法院外即已展開,對一般法律人而言,保全程序應該是基礎知識,在我國現行規定中,大致可分為假扣押、假處分以及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32條以及第538條規定參照),當然多數的案件資料通常不會公開,畢竟保全程序貴在迅速與效率,這與訴訟程序有所不同。

 

又保全程序有聲請人當然就會有相對人,通常情況一般人若收受法院命令,很難可以氣定神閒,深思熟慮的因應之後的情況,即使再三告知可以抗告或聲請法院限時起訴(同法第528條、第529條規定參照),正常人也無法安穩的等待,當然我們必須忍受委託人的氣極敗壞。

 

上述保全程序因為法院審理原則上通常不會開庭,多以書面資料審查為主,自然會讓人在結果出現前有焦慮不安的強烈感受,只是除了好言相勸要委託人放寬心外,似乎也沒有其他具體的幫助方式;有時候自己不禁深思,倘若自己遭遇如此情狀,是否仍能冷靜面對?還是會如同個案委託人般歇斯底里?想著想著似乎也可以慢慢體諒別人的處境了。

 

只是我國的司法實務終究能解決人民的紛爭,或者說人的世界沒有時間跟金錢解決不了的糾紛,只是在一息尚存而且意識清醒的時候,遇到預想以外的情況總是會有壓迫與不悅感,只是如何能減低情緒對於思考的影響,可能才是正常人能夠努力的方向。

 

(本文同時刊載於民眾新聞網-沒有HERO的法庭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