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名字」不屬於你?─ 論商標法的「識別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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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傳奇球星「飛人」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早已退役13年,身價卻持續水漲船高。富比世雜誌估計,他過去的球員薪資,加上Nike、麥當勞、可口可樂等十多個全球品牌的代言收入,總和將近17億美元,榮登有史以來收入最高的運動員。然而在中國大陸,他這個價值連城的名字「喬丹」,長年以來卻屬於一個和他毫無瓜葛的小公司。

 

據報導指出,1984年成立的「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在2000年更名為「喬丹體育」。不僅如此,它還陸續註冊「QIAODAN」、「qiaodan」、「僑丹」、「橋丹」、「喬丹王」等78個商標。由於Nike是唯一被授權使用「喬登」(Jordan)名稱的品牌,其早在2002年就對該公司提告,但都被法院駁回。

 

2005年,「喬丹體育」變本加厲,將麥可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馬庫斯喬丹」、「傑佛瑞喬丹」註冊為商標。據說此舉觸怒喬丹本人,最終使他在2012年決定提告。此案纏訟四年,麥可喬丹一、二審皆敗訴,直到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指出「喬丹體育」的漢語拼音商標「QIAODAN」、「qiaodan」未侵害姓名權、維持原判;但對於中文商標「喬丹」,則應予撤銷。麥可喬丹透過聲明表示,對此判決結果感到欣慰。

 

雖然這是在中國大陸發生的案子,但我們可以試想本案若發生在台灣,法律上將會如何發展呢?

 

商標法的出現,追本溯源,來自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實務上,我國對商標權採取「註冊保護主義」,必須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財局提出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註冊後,才能取得商標權。此與著作權採取創作一完成就得到保護的「創作保護主義」不同。

 

至於「商標」的正式定義,規定於我國商標法第18條第1項,是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而其中的「識別性」(distictiveness),過去稱為「顯著性」,規定於同條第2項,是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總而言之,「識別性」是判斷一個商標之權利是否應予保護、進而給予註冊的核心條件,說它是商標保護中最重要的概念,應該沒有人會否認。

 

識別性的判斷標準,由強到弱分為五個等級:獨創性(coined)、任意性(arbitrary)、暗示性(suggestive)、描述性(descriptive)、通用性(generic)。其中前三者具有先天識別性,一般稱為「強勢商標」(strong mark);後兩者不具有先天識別性,被稱為「弱勢商標」(weak mark),原則上不予註冊,但如例外具有後天識別性,則予以註冊。

 

至於這五個種類分別如何定義、以及其他與本案有關的法條和法律概念,歡迎參考下一篇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