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律師實習經驗談

圖片來源:蘇奕全律師

每次回想自己實習的時候,總是在感嘆之餘鑲嵌著些許的警惕;本人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羅斯福路上一家法律事務所實習,由當時所長擔任本人的指導律師。屢屢看見有同道分享實習期間如何在前輩的指導下學習,我只能默默欣羨,因為在當時本人已經必須獨自處理案件了,與當事人開會討論案件、撰狀、開庭等基本工作就不用說了,大多時候寄信(包括辦理存證信函,郵政匯票等)、遞狀、調公抄、謄本(包含戶籍、土地及建物)跟查財產所得等細節事項,外加排除影印機故障、打掃辦公室(包含掃廁所、倒垃圾)等雜務工作,本人大都必須親力親為。

也許在實習期間,本人已經徹底體會到摸石過河的驚險與殘酷,除了複代理開庭超過五十幾次外(包含到高院以及苗栗地方法院),還有參加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調解以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程序,事後回憶起來雖然不禁莞爾,但是當時他們確實是把我當成律師在使用,慶幸的是我沒有搞砸任何一個案件(不然我也無法通過實習)然後也從中親自磨練出實務工作的經驗與技巧,實際來說也算是因禍得福。如果談到當時的工作待遇跟環境,我也只能苦笑搖頭,畢竟就我的認知,律師上下班打卡實在很不合理(當然有配合遲到早退的扣款罰則),請病假一定要開醫院證明,不然算曠職跟事假,這樣扣款就比較多;至於假日要完成未完成的工作我覺得已經是業界常態了,應該也不用多說了,但是最讓本人無言的就是我的其中一個非律師主管總是要本人依照他的意見進行案件(很多不利結果的發生,但是當時我實在無力阻止)。

不過讓本人徹底灰心的事情,還是這位主管差點讓本人朋友的案件被程序駁回(本人在實習期間去苗栗地方法院複代理開庭),我想再有容忍力的人也無法接受這樣的經營管理方式;說實話,本人經濟壓力沒有大部分同學這麼沉重,我屬於相對幸運的一群,但是薪資待遇我想就以公布代替敘述吧(排序有點亂請見諒),本人實習的待遇只是現在律師界的冰山一角,之後的待遇應該只會更加艱困,行文至此諸多事項漸漸模糊,故僅援引古文作結:永言配命,自求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