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他人教訓而公開其Line ID,結果恐觸法!?

圖片來源:Pxhere

有日,當前火紅藝人王武在受邀政府活動致詞。當天,因臺下王武狂熱粉絲的鼓譟,而讓先前致詞的官員提前離開。對此同為藝人的李泗公開發表對粉絲這樣行為的不贊同,在網路上受到王武粉絲的瘋狂留言,甚至有粉絲於網路論壇上公開李泗私人即時通訊軟體line的帳戶號碼,李泗對於可能受到粉絲騷擾感到害怕,在法律上他能如何主張呢?能否主張刑法妨害秘密罪呢?


一、能否主張妨害秘密罪?


有關粉絲於網路論壇上公開李泗私人即時通訊軟體line的帳戶號碼,是否有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8-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罪,應先行探究李泗私人即時通訊軟體line的帳戶號碼是否為刑法第318-1條所保護之秘密。


實務上認為此條所稱之秘密,未若刑法同章節的第317條或第318條所規定僅限於工商秘密。舉凡法益持有人不欲讓他人知悉之內容或事項,且就一般人觀點,亦認屬秘密之個人事項者,均屬該條之秘密。故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發明或經營計劃具有不公開之性質者及其他屬個人私生活而不欲人知之事項均包含在此條保護個人法益的範圍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假若李泗私人即時通訊軟體line的帳戶號碼在實際操作設定上,設定上未設定公開ID,即便李泗為藝人,在具有一定社會地位,並在社會具有影響立與曝光度的公眾人物,仍能認為李泗不欲讓他人知道自己私人通訊軟體line帳戶,且就一般人對line帳戶號碼在設定上,如為私人亦不欲其帳戶公開,屬於秘密的個人事項。因此李泗私人即時通訊軟體line的帳戶號碼依實務見解,屬於刑法第318-1條所保護之秘密,除非該名網友能有舉出正當理由而能阻卻違法,否則李泗能依刑法第318條無故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秘密罪,對該名網友提起告訴。(刑法第319條規定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為告訴乃論)。


二、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另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中第二條有關個人資料的定義為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此處網友公布的李泗私人即時通訊軟體line的帳戶號碼,能直接識別此資料屬於李泗此一特定人所有,即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


而公開此資料之網友應屬於非公務機關。有關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符合該法第19條規定,有特定目的且有同條第一項各款的事由

1.法律明文規定。

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經當事人同意。

6.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7.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8.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觀察此位公開此資料之網友與李泗應無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該名網友亦未對此資料採取安全措施,且李泗亦未自行公開或有其他合法公開的情況下,公開此資料之網友並未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李泗個人資料規定應有的處理,假若對李泗本人已足生損害的情況下,該名網友恐須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責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綜合上述,此狂熱粉絲公開李泗私人通訊軟體line的帳號號碼,假若李泗設定公開他的ID,則此名粉絲若無正當理由阻卻違法,恐成立刑法第318-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罪,若對李泗本人足生損害的情況下,亦恐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刑責,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優先適用刑法。筆者認為當不服他人言論時,應避免情緒上來頓失理智,而為傷害他人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