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偷嚐禁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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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聖經中,創世紀篇──神七天造物,這其中的創造包含人類始祖亞當與夏娃。夏娃受到伊甸園中狡猾的蛇蠱惑,食用神所不允許吃下知善惡樹結出的果實,並使自己的丈夫亞當也吃下果實,自此人類身負七大原罪:「暴食、色慾、貪婪、怠惰、憂鬱、憤怒、虛榮與傲慢。」人類因此有色慾,後人便形容未成年男女有性行為的發生常用偷嚐禁果來比喻。

 

筆者曾聽過身邊友人提及或新聞的故事中,總是層出不窮、屢見不鮮,未成年的少男少女頭嘗禁果後所衍生出來的故事:


1、未成年的高中男女在性行為後,高中女生後懷孕,但雙方身分都是學生無經濟能力扶養小孩,也怕家中父母曉得,因此私下墮胎。

 

2、未成年的甲與乙為男女朋友,兩情相願下次發生性行為,女孩因為和同學提起,讓班導師得知後,立即向學校通報。甲方母親得知後氣得想要報警提告,但女孩並不想提告,因為深愛這名高中學生,甲的母親感到難過,一時之間不曉得該怎麼處理,最後甲方的母親尊重孩子的選擇,但私下要求乙方不得再與甲有任何往來,希望這件事能就此畫下句點。

 

起初乙接到甲方母親的訊息想為自己辯解,說是兩小無猜、兩情相願,並聲稱甲方主動。但甲方母親一說出有條件不再追究,乙方同時間將條件達成:傳訊告知要與甲分手。甲的母親將訊息的內容告知自己的孩兒,訊息的內容是乙方數落甲方的不是之處,想要推卸責任,以及得知甲方母親的要求所立即的回應內容。甲得知後,那剔透桃紅的臉頰旁簌簌留下淚痕,女孩哽咽地緩緩說──媽!我要認真讀書。

 

每個人身邊或許都曾聽過這樣的故事,未成年的男女發生性行為,身為父母的又該怎麼辦?

 

無論是強迫、半推半就還是兩情相願,首先要注意的是當事人雙方年齡。若雙方是兩小無猜,刑法第229之1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想要提告的對象是未滿18歲(民法20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刑法18歲負完全責任能力),則此告訴必須注意告訴期間為半年。

 

如同第2個故事中的母親選擇不對乙提告,但對方如果是滿18歲,一經報案檢警單位會主動偵辦,就是非告訴乃論。

 

被害者若未滿14歲,犯罪行為人最重本刑判十年有期徒刑,若被害者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犯罪行為人最重本刑為七年。(參詳刑法第227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害者的父母除了刑事提告之外,仍得對加害者提出民事求償,或利用調解要求加害人賠償來達到和解條件。

 

當我們聽到別人的故事,不要暗自僥倖,也別讓事故發生在自己身上。因為無論得到多少賠償,事發已無法挽回,年幼懷孕墮胎,胎兒何其無辜,生命又何其無辜?生命教育及性教育,除了學校教導,家庭教育功能亦不能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