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能不賺錢?-淺論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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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簡稱CSR) 其定義上目前尚有不同觀察角度;但從客觀面上可認為係公司已其自有資金,進行客觀上無直接營利效果之行為。簡言之,公司真的可以用股東出資的真金白銀去做不賺錢的事情!


依舊公司法第一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即係學說上所謂之「股東優先」原則,公司所有的行為都要讓公司「營利」為目標,最終讓持有公司股東間接獲得投資報酬。


然依上述規範,公司以資金踐行其企業社會責任時,自然涉及公司資金之運用,倘公司僅係以營利為目的,自無從為無營利之企業社會責任之行為,似有違反對公司之對股東義務之嫌。


所幸於2018新修正公司法,增訂公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明文增加公司實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法源依據,並已於同年11月1日開始施行,正式確立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法施行之正當性基礎。


這樣的發展,絕非僥倖,而是經歷數代學者的學說討論而成,大致說明如下:


哥倫比亞大學伯雷(Adolf A Berle)教授認為經營者是股東的受託人(trustee),在其著名著作For 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1932)中,特別強調應該盡受託人(trustee)義務,未股東之利益而經營。經營者之權力,不論來自法律或公司章程,都應該為股東之利益而行使;處理公司業務,或其他重要事項,亦應以全體股東之利益為依歸;既使處理公司業務之技術層面完全符合是定法規定,也不能悖離股東利益,甚至侵害股東權利,否則相關行為必須接受衡平法之檢驗,受害股東並得依衡平法請求救濟。


而同世代之經濟學家米爾頓·傅利曼 Milton Friedman 亦認為:


1.公司唯一負責對象是其股東,因此,公司經營者自應嚴格遵守為股東謀求利益最大化的法則。


2.公司如須負起社會責任,則因公司之經營者為少數人之經理人(及董事),由他們決定何者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ies),偏差可能會發生。


3.公司社會責任,基本上,為一道德上的概念,因此,即使是可能,公司也很困難完全掌握它的內涵,進而加以落實。蓋道德之內涵,人言言殊,因觀點之不同,而會有不同的看法。


4.如果責令公司應負社會責任,則將有損自由公司體制(free enterprise system)所立論之基本原則。


綜上所述,足見在自由市場經濟之前提下,企業社會責任縱使立意良善,在學者眼中,仍有過度侵害其自主權與股東權利之嫌。


在伯雷教授發表後隔年,哈佛大學的杜雷(Edwin Merrick Dodd)教授也提出了反駁指出,他當然贊成保障股東權益及建立完善法治,以防止經營者濫權,但卻無法同意經營者只是股東之受託人,只能為股東之利益而經營。他指出,實定法早已對挑路等公用事業各項經營事項,實施各種管制措施,即使因為執行該項措施將減損股東之利益,公司仍應遵守。由此觀之,經營者顯然不是純為股東之最大利益而經營。 :


1.現代社會對公司組織的期待,已由純然是經濟性組織的看法,轉變為兼具社會使命,因此,既然公司所處的環境對其的期待已有不同,公司自應調整其角色,負起社會責任,否則即有可能危及公司存在的合法性。


2.公司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profit-maximization),應從過去以短期速成為基準的觀點,更改為著眼於長期利益的追求。如果公司得以追求長期之利益為出發點,則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問題,便可找到立論之處因為公司負起社會責任,當然足以改善公司所處的環境,從而有利公司長期之發展,最終並可為公司帶來利益。


3.公司有道德上的義務,以幫助社會處理社會上的問題,這是因為這些社會上的問題,很多是公司所直接造成的(例如公司所造成之環境汙染)。事故,公司當然責無旁貸的應負起幫助社會處理這些問題的義務。


4.公司本身擁有很多資源可供解決社會問題之使用。


5.公司之行為如能是負責任者,則有利於其形象之提升,從而,有利公司之發展。此外,如果公司自動地善盡社會責任,亦足以避免政府已不必要之外在法規,箝制公司之活動,造成公司活動受到不必要之管制。


就企業社會責任在法律上之正當性討論,其實在經濟學上更為尖銳,其所凸顯的其實是自由經濟市場理論(市場自行調適)和凱因斯學派(政府計畫性介入)的衝突。但如同肯定說所述,現代公司型態已非古典時代所能想像,所造成的問題也日益嚴重,一昧追求股東利益之結果,將逐漸破壞環境、社會結構,最終導向慢性自殺的終極結果。


是故,多數學者仍贊同企業社會責任之存在,連伯雷教授,在事後也承認自己的學說有其不足之處。


經歷上述學者們的思辨以及論述,才產生現在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承認以及運用,企業才能在社會角色上盡到符合社會期待的積極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