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的解釋:談好的工程報酬金還可以事後追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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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解釋,乃是民事訴訟實務中最為重要的一環。當然,之所以會需要研究何謂契約解釋,就是因為契約的雙方當事人認知不同、意見不同,進而產生爭議,因此,契約的解釋就會有兩個重點,一者為找出締約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真意,另外則是要填補當事人真意的不足。


所謂的當事人真意,指的是應該是「訂約當時」的契約當事人真意,而且是「雙方當事人的共同真意」,所以,在尋找當事人真意時,並不是去尋找當事人內心的想法(主觀上的真意),而是契約當事人的言詞、文字、行為舉止,足以構成雙方正當信賴的真意。


最高法院有見解指出,解釋當事人契約時應通觀契約全文,不能夠割裂契約的文句,必須將契約的文字予以整體性的理解;另外,也必須斟酌訂立契約當時的一切證據資料,探求訂立契約的目的與經濟效用;最後,也必須檢驗解釋契約之結果,是否對於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合乎公平與正義。(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決)


從最高法院的見解中可以發現解釋契約時,除了強調契約整體文字的理解,也必須盡力讓契約的經濟效用以及訂立契約之目的可以貫徹,而且必須注意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之分配。


假設甲乙之間簽立一個承攬契約,由乙方負責建造一棟大樓,然而在建築大樓的過程中,物價飛騰造成乙方的成本不斷增加,乙方可否要求增加服務酬金?(本案例:改寫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4號判決)


這樣的案例在實務案例中屢見不鮮,尤其是在工程承攬的案件中,更是常見。畢竟建造建築物所耗費的時間較長,在履約的過程中,建築材料可能會上漲,又或是遭逢疫情而無法順利進行工程等,都會讓承包商擔負不少難以預期的成本支出。


因此,在實務運作上,這類工程的承攬契約也會預先簽訂「酬金增加幅度協議」,也就是事先約定,如果承包商確實能提出建築材料的成本上漲或其他因素,像是疫情延宕工程進度、法令修改造成法遵成本提高等,致使原先約定的報酬金顯失公平時,可以在一定幅度內增加服務酬金。例如,雙方可以預先約定以15%作為增加幅度,只要承攬方提出適當證據,即可在15%的幅度內主張增加報酬金。


在這個案件中所遇到的爭議則是,承攬方認為物價上漲的幅度實在過大,因此主張要增加報酬金,但是就其是否可以超出預定的15%的幅度,從契約約款沒有寫清楚,雙方對此有所爭議。


最高法院指出,契約的解釋應該要盡可能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檢視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最高法院又指出,雙方有約定:「結算工程費之5%、機具費之1%加總計算,並得按工程實際狀況增加給付,合計不得超過總酬金15%」、「契約條文中的第3條第1項標題為『乙方(承攬方)之規劃設計監造酬金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及計算』,該項下第4款『增加給付合計不得超過總酬金15%』」。


故而,依據文義、體系、目的性之解釋方法,雙方確有約定服務酬金增加幅度,以核定工程費所算總酬金15%為限之真意。


總上來說,雙方在簽訂契約時,務必盡可能將往後可能發生的情形詳細列入契約的條款中,但若真的有所爭議而涉訟,法院針對契約解釋的態度,採取的是:「盡可能讓契約的目的能夠達成、經濟效用能最大化、兼顧雙方的公平、從整體的契約文字來予以解釋…」可供實務工作者參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