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上八下-聲押經驗淺談

圖片來源:pxhere

依稀記得也是在某個深夜的時候,陪著當事人開庭,在先前已經冗長的調查局訊問後移送到地檢署,而等待他的是,能夠先暫時回家還是必須羈押,在這種煎熬下,即使算置身事外的人,也能深刻感覺傳來的無助、焦慮與緊張。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次按同法第103條規定,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執行羈押時,押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羈押準用之。


只是在等待羈押庭的時候,我們律師現在可以做的,除了等待、聯繫親人家屬或好友、安撫被告情緒之外,還能盡快聲請閱卷以便先做準備,即依照現行同法規定第33-1條: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然不論何者,在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時候,通常被告都會崩潰,而我們也會最直接感受到人脆弱與無助的一面,不論這個人的身世背景,也不過卻也有人泰然自若,只是如果不是經驗老到,就是精神狀態異於常人。


當然每個律師在這種時候受被告委託,最大的目標就是希望委託人可以不用被羈押,只是在不能交保的時候,我們還是會提醒委託人一些注意事項,只是第一次被羈押的委託人通常都是六神無主,茫然失措。


然後我們也會習以為常的趕快休息,以便應付接下來的程序,不過不少同道友人也是會藉這樣的機會小聚,在夜深人靜而且暫時鬆一口氣的情境下,做一些如同放風的休閒娛樂,每每想到這樣,不禁再再讓我有一種錯覺,一種對獄裡獄外、進所出所、自由與否與忙碌清閒認知的錯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