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萬萬不能?-淺析假性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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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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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蘇奕全律師
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一旦發生債務不履行的財務糾紛,當事人又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許多當事人都會想要找律師提告刑法中有關侵占、詐欺、背信等財產犯罪。先不論受委託的內容為何,這類案件在實務上早已有因應的方針。
按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其中已經指出:
一、為解決民事事件債權人誤用刑事程序實現債權所造成之檢察機關負荷不當加重問題,俾有效運用檢察資源,提昇偵查品質,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適用範圍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所稱財產犯罪案件,係指刑法所定之詐欺、侵占、背信及重利罪案件及與此等犯罪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案件;所稱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指以前開財產犯罪案件之罪名提出告訴、告發或移送,而實質上屬於私權爭執之民事案件。
三、本方案關於簡化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處理程序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稱地檢署)應指定資深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至少一人成立專股或專組,參考附件之「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參考認定標準」,專責審核該署收受告訴、告發或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報告之財產犯罪案件,予以初步分類為疑似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與一般財產性犯罪案件二大類,並得視個案情節,發交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就告訴、告發事實及相關證據先行查證。
(二)經初步偵查結果,認係假性財產犯罪之案件,由前開專責檢察官分別情形,依下列方式為不起訴處分:
1.對於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或告訴人具狀陳明撤回告訴、不願追究或不願聲請再議之意思,或於偵查中將其不再追究之意思記明筆錄者,得以附件(二)所示之最簡式不起訴處分書格式,為不起訴處分。
2.雖無前開1、之情形,但偵查結果,認為告訴或告發之目的確屬利用刑事程序以達民事求償目的或單純為民事糾紛之案件者,即得以附件所示簡式不起訴處分書格式為不起訴處分。
(三)經初步歸類為一般財產性犯罪案件之案件,由專員檢察官以外之檢察官輪分處理。此類案件經偵查結果,若認屬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者,承辦檢察官得依前開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之方式,為不起訴處分。但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主任檢察官認為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尤其每一個被害人(先不論是自認為或是實際上) ,不論金額的多寡,對於捍衛自己財產上權利的情緒都是異常高亢,即使每一次我也都如實陳明相關的見解與自身的經驗,但是在金錢的影響下,人性似乎還是會往奮戰與孤注一擲的道路邁進,有時不禁讓人莞爾而生「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也(錄自論語)」的類似感觸;曾有人( Henry Fielding )說過:金錢是罪惡的果實,有時也是罪惡的根源,但我想這一切還是應該回歸源頭到人的問題,只是這個亙古無解的難題至今也是如此。
坊間流傳著錢不是萬能,但沒錢萬萬不能的俗諺,其實這是眾多生活經驗的累積,也許人性的醜陋在經不起誘惑,但是人性的光輝在忍得住折磨,而多數人往往都是在金錢的關係中不斷循環往復黑暗與光明,只是在我國的司法運作中,有些耐人尋味的當事人間的曲折離奇並不是審理時的重點;每每承接或接觸相關的案件,我心裡總是會浮現小小的問號,是貪婪蒙蔽了理智,還是理智本即存有貪婪的性質?
只是在案件開始進行後,這些有趣但是占用時間精力的思維就必須要等到案子結束之後才能再細細體會,雖然目前得到的答案既真實且殘酷,不過我還在嘗試著追尋其他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