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聚好散或至死不渝?淺析恐怖情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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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新增的恐怖情人條款最近剛上路施行,查該法第63-1條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 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 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也許以往法不入家門的思維在現今社會環境的改變之下已不得不做調整,畢竟太多案例已慢慢凸顯出現部分人無法自行處理情感問題,而有產生影響或傷害他人之行徑,雖然感情的世界沒有對錯,但是回歸現實的生活,每個人還是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每每承辦相關案件時,我總是慶幸自己沒有遇到這種問題,也許是自己沒有足夠的條件去發生這種情況,但是在與委託人討論的過程中,總是會面對法律的無奈,尤其遇到情緒極端激動的情況,再怎麼的說明相關規定與效果,也都無法說服或改變當事人的所做所為,頂多只能用等待來換取當事人思維改變的轉機。

 

感情世界的外圍,充斥著天涯何處無芳草,何必單戀一枝花的灑脫自在,然而在兩人的內圈,瀰漫著情人眼裡出西施,非君不娶(或嫁)的堅定執著,調和平衡這兩種極端,除非是精神分裂否則應該是沒有可能的;即便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頂多限制人的行為,而且也無法克制有人不顧一切的極端狀況,簡言之,這種案例本質上不是法律問題,遺憾的是現在必須立法規範。也許讓教育每一個人對於感情都能看淡看透才是終極的解決之道,只是每一個人若能如此,又何須太多法律規定呢?

 

曾有人討論過,人生的關卡不外乎名、利與情,前兩關能用理性思維克服,但是後一關卻沒有方法可以依循,畢竟每個人的感受一定不同,只是若能稍稍的不在乎自己的好惡,也許每一個感情問題也不過是鏡花水月,終究會淪為短暫人生中的小故事,在現實的晦暗中閃爍激情的火花,提醒自己,人非草木,熟能無情?

 

(本文同時刊載於民眾新聞網-沒有HERO的法庭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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