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留是剎那,轉身是天涯-淺析裝潢案件停工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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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有一個案件隨著不得上訴的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94號民事判決)塵埃落定,如同去年的種種在我緬懷的過去中化為因應未來的思維,這種日復一日的反思工程對我而言已經稀鬆平常,甚至某些時候感到些微的厭倦,特別是與人性醜陋卑劣的一面相結合時,但是在情緒湧現的關鍵時刻,我還是能夠在內在熔岩噴發的當下,重新體悟自己潛藏的真摯情感,這種一體兩面的深邃感受終究還是能夠讓我突破既有的認知與想法然後再次突破。

 

本件事實是有關房屋裝潢所產生的爭議,其中有一個部分的爭執在於停工後是否要對原本未完成的工程在該停工期間內所生之瑕疵負擔責任,在相類似的案件之中,工程的開始、進行、暫停與竣工通常都仰賴承攬人的專業判斷,畢竟一般人通常不會有相類似的背景、經驗與專業知識,只是這種案件一但產生糾紛而不得已必須進入法院的時候,審理實務通常也是會委由第三方公證單位實施鑑定,不過因此必須衍生額外的時間、精神與費用,只是這種冗長的經驗通常會在口述筆談的篩選下,湮沒於時間的長河裡。

 

按該判決已指出相關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茲援引如下: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 條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227 條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其型態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種(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然而在這些專業文字的背後,總是必須盡可能略過一些細枝末節與不影響判決結果的故事,只是有些親身參與的小故事,有時候卻比判決的結果更能讓處理案件的當事人與律師更加記憶猶新。

 

當事人從為何要開始裝潢,如何認識對造,因為裝潢糾紛而生更多的衝突,頻繁觀察施工現場,經過鑑定的漫長等待......,林林總總的共同記憶交錯成這個判決的有聲書,當然有部分的聲音是迴盪在心裡的而且不能透漏的,只是通常經過了這麼一段時間的經過,判決的結果似乎也不再那麼重要,畢竟遲來的正義雖然還是正義,但是通常已經喪失意義,不過如果還是能夠爭取有利的結果,還算是能保有原先堅持的正義。

 

係爭工程從紛爭開始的時候雖然暫停了,但是時間卻不因此停歇,各人間彼此的陰險狡詐、算計猜測都無法逆轉時過境遷造成的現實,每次從生命的角度觀望各個案件,總是不禁感嘆,生死雖無常、紛爭亦無盡,難怪和平始終會是歷久彌新的價值,因為人性的低劣與崇高總是會在比較中逐步展現,有時候靜下心來觀察就能從這些看似渺小、輕微、平淡的案件中,推演出有緣人的所思、所行與所展,即便不是歷歷在目卻也胸有成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