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條不能撕-實務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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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碰巧有幾個諮詢問到相同的法律問題,就是自家門口被貼上法院的封條,然後詢問能不能把它撕下來或是遮蓋住,雖然這是有標準答案的問題,但是那也是對於知道答案的人而言。

 

按我國刑法第139條規定,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法院人員張貼的封條就是屬於條文中所規定的,封印或查封之標示。

 

雖然法院查封的程序,通常不外是經過核准的假扣押等保全程序或是進入本案執行程序時的查封命令,只是這對於被查封的人來說其實是一樣的,雖然我也能夠制式的回應並探求再相關的事實,在已經熟練的經驗之中。

 

不可諱言的是,門旁被貼上封條相當引人注目,而且街坊鄰居也會開始口耳相傳,雖然不像古裝戲劇般沒有辦法進出大門(因為是貼在門旁不是門上),只是一般人對於這種不常見的情況還是會議論紛紛。

 

也因此上開的問題才會油然而生,畢竟很多的情況其實不是不能妥善解決的,也未必是什麼重大複雜的案件,自己也曾有遇過積欠管理費而仍要聲請執行對方不動產的案例,所以不去深入理解個案事實是很難就執行程序的實體本案原因推測的。

 

只是多數人不知道這個條文的規定以及責任,雖然在結果上仍然屬於相對輕微,只是與刑事責任有關的問題,我還是習慣會先說明清楚並重申,不然後續產生的糾紛通常會更加複雜。

 

每次回答簡單的問題後,都需要再再提醒自己,因為不知道所以產生困擾或恐懼,而自己是知道的人,所以必須要有這樣的體認去回應,而不是用自己已經習以為常的心態去面對,簡單輕易案件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