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者自清-實務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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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算是暫時圓滿結束一個訴訟以外的事件,於此必須特別感謝三立新聞的人員與律訓好友廖凱偉大律師的鼎力幫忙,總算是可以完成委託人交付的任務,而且是在如此高效率的情況下。


我們職業上,總是會遇到需要替委託人發聲的時候,可能用書面,可能用言詞,也可能必須搭配肢體動作,只是不論何者,除了要簡明扼要、忠實反應委託人的意思之外,也同時可能承擔相對應的回應,不論好壞、喜惡。


自己已經相當習慣身處這樣的三菱鏡角色,畢竟在法律上我們終究不是法律關係的主體,而只是代理人,當然如果是直接面對相對人的情況,也難免會遇到不明究理的時候,只是幾乎每個律師都一定習以為常。


按律師倫理規範第26條規定, 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及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這也讓我們幾乎永遠都是必須先由委託人的立場出發思考 ,也因為如此我們總是很容易遭受另一方的敵視,無可避免。


不過幾乎每個律師都可以善用自己的知識與經驗,在走進他人的紛爭之後,平靜的再走出來,不論這個紛爭最後解決的方式為何,畢竟我們在大量案件的洗滌之下,往往都可以自己體會,有人就有紛爭,外在不會平靜但內在可以安寧。


而這樣的心態與心境,其實與寬恕、慈悲、包容、放下不謀而合,撇開道德上的高度,人始終沒辦法一直處在激烈的情緒之中,我們終究還是會受限身體、心理的界線然後不得不選擇一條好好生活的道路。


然後面對好戰份子,好事之徒,我們也只能挺身作戰,不論原因,而在戰爭結束前(不論是勝敗或是議和)堅持,因為這才是比較貼近真實的生活現況,雖然這樣也是比較殘酷與艱困,而且無從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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