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理可談,無禮不讓,各自堅持,只能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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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司法圈沸沸揚揚的討論個人資料保護法,連檢方人士都開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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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的漣漪後續看來還餘波盪漾。而這次事件日前包含全國律師聯合會也有發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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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更早之前輿論也早有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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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適逢新舊年交替,司法圈多數人於近日熱切關注相關議題,而這樣的碰撞不也正是司法界希望的溝通交流,改革變化嗎?

 

即使業界都知悉明白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已經等同笑話,但我仍舊會禮貌性的尊重這個被玩爛的理想,不過當庭轉被告然後仍由同一個檢察官繼續偵查程序,難道程序上沒有迴避的爭議嗎?而在同案關係人在場的時候刻意為之,難道不是刻意羞辱律師嗎? 然後當場問關係人是否提告,沒有刻意興訟的意圖嗎? 然後寫文的檢方人士亦非本案檢察官,沒有帶風向潑髒水影響輿論的意圖嗎? 難道發生爭議案件,檢方都不會有錯,而錯的一定是律師嗎?

 

身為律師,也是老闆,我看到這些言論除了莞爾之外,更感到憤慨,考上之後就全知全能,所有不合檢方的意思都是專業不足所以活該被粗暴羞辱?個人資料保護法實行上有無具細靡遺具體明確規範可供參考區分對錯,是檢方說了算還是有法律正當程序?各方砲聲隆隆之餘,是否有人想過告訴人根本什麼都搞不清楚,只看到自己委請的律師莫名卡上官司然後倉皇失措?

 

遇到這樣大是大非的問題,我們法律人當然必須堅守立場,言之有理,然後循合法正當的管道先行解決,然而看到諸多言論本於空想臆測發言實在難忍心中不快不悅,抽空花點時間一吐為快,畢竟案子在自己身上,當然是自己心知肚明,如今既然都送交司法審理,那照慣例我們只能最後補一句尊重,然而多數人其實洞若觀火,小案大辦,必有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