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蘇奕全律師受訪,就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表示法律意見-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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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蘇奕全質疑,這些內容未曾於公開審理程序中揭露,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不能洩露給特定記者做獨家報導,更何況,北檢過去就曾有多次將偵查內容洩漏給媒體獨家,為攻擊高虹安,連素食便當都可做文章,這次,也很大機率,是檢察官重施故技所為。

 

蘇奕全認為,過去馬英九特別費案獲判無罪,但公訴檢察官曾控訴,馬英九律師將譯文內容外流,導致媒體以張冠李戴方式報導,並以此理由建議移送律師懲戒。難道說,律師要遵守法律,檢察官就不用遵守法律?

 

蘇奕全指出,「聽說」是所謂的傳聞證據,原則上是沒證據能力,刑事案件審理應以直接證據為主,故該言論依法沒有證據能力,程序上就應該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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