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蘇奕全律師受訪,就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表示法律意見-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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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新聞內容)蘇奕全說,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按照該條保護的法益,是為避免卷宗內容遭訴訟外不當使用。

 

蘇奕全質疑,過去前總統馬英九特別費案獲判無罪,但公訴檢察官曾控訴,馬英九律師將譯文內容外流,導致媒體以張冠李戴方式報導,並以此理由建議移送律師懲戒。他強調,「律師要遵守法律,難道檢察官就不用遵守法律?」

 

蘇奕全說,該案偵訊完整筆錄,是記載A助理聽B助理說,「聽說」就是所謂傳聞證據,原則上沒有證據力,刑事案件審理應以直接證據為主,所以該言論依法沒有證據能力,程序上就應該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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