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實相符,千辛萬苦,取法乎上,捨乎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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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與一些同行朋友深聊有關口碑,行銷,風評,人設,形象與原則的議題,不敢說自己熟悉專業,但一路走來我透過不斷修正調整,自然是有一套獨步武林的實用心訣。

 

本行原則上對於廣告的規範尚且存在諸多爭議,律師法第40條規定即可查知: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誇大不實、不正當之方法推展業務。前項推展業務之限制,於律師倫理規範中定之。依照法文規定加上實務的運作,很多同行避免爭議是不會利用廣告,其來有自。

 

只是時代變遷,即使本行也不得不轉型,各式各樣的行銷推播也開始百花齊放,應如何管制管理逐漸變成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當然已經聲名顯赫的耆老前輩是不會參與討論或給予意見,除了事不關己之外,這直接威脅損害既得利益。

 

尤有甚者是確實有同行因為該規定被移送懲戒,而條文所謂誇大不實或不正當方法的認定往往不夠明確,模稜兩可,年輕人如我輩真的不知道界線何在?或者等到被移送的時候再以身試法,用己身為制度做出貢獻,成為年輕律師的原罪。

 

至於經營網站負評的問題在過往實屬天方夜譚但現在卻是每天頻傳,年輕的孩子往往因為現實與理想的落差無法接受,因為現實上這幾乎無解,坊間很多法律意見都是陳義過高,比如菇狗(音譯)商家的評論機制,所有經營事業者,包括律師這一行也無法避免,彷彿啞巴吃黃蓮。

 

所以持平之道只能平時經營時就要請客戶給予正當的評價,變成服務業的取向,然後待人處事無法太過有稜有角,盡快學會圓滑通達,保持著專業又要平靜的接受環境的共業,年輕同行遇到的困境,遺憾的是只能這樣要死不活的解。

 

身為全律代表又相對年輕並處在第一線戰場,我的經驗絕對能反應同行遇到的困境與問題,但是人微言輕加上已經被當權得勢者公認不和諧不團結的異端,即使敞開天窗說亮話,大概也是狗吠火車毫無實益,只能安慰自己有發聲不愧於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