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無罪?美河市案之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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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對於日前重大矚目之美河市案,法院的判決結果出爐,內容大致為:依圖利罪判處前捷運局聯合開發處長高嘉濃10年徒刑、前課長王銘藏4年徒刑。至於其他人等似乎沒有論及,但是多數民眾的疑慮就是,難道處長以上的人員都毫無法律責任嗎?

 

按我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查本案遭受有罪判決者,僅為前捷運局聯合開發處長與前課長,然而本條例之立法本旨應在於懲治重大貪瀆案件中,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且存有實質決定權限或影響力之公務人員,系爭案件金額龐大、牽連廣泛,加上經歷兩屆以上的行政首長更替,在如此的情況下最後僅由一位處長與一位科長即能隻手遮天,讓上級長官遭受蒙蔽,顯然嚴重違反常理。

 

也許判決理由會詳實交代何以本案最高層級之行政首長即前兩任台北市長對於美河市案的內容會不知情,從而不在法文中所稱明知之構成要件內涵中,然而持平來看,如此重大的案件依照一般的行政慣行,似乎不是處長或課長等級職位之人所敢或所能決斷,檢調單位應繼續往上級追查方屬合理,也許是既有證據的不足使然,本案在如此情況下產生了第一審的判決,後續會如何發展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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