嗔火燒盡功德林?淺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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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相處難免有摩擦與爭執,也不是免個人都能用和平理性的方式面對與處理,近來又發生一起縱火案件,在每一個悲劇發生前都有一段無法放下的恩怨情仇,只是人與人間的問題往往不能付之一炬。

 

按我國刑法第173條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般人民的認知,殺人放火應該都屬於嚴重的犯罪行為,當然現行法律亦對此加以禁止,而現今與過往的差別點可能僅在於以前勢必存有深仇大恨才會逼使人採取如此激烈的手段,而現今可能只要心中存有些微的怨懟,就有可能使用很激烈的手段抒發。


也許社會的變化不是外在的環境所導致,而是人內心的投射,以往的人可能或多或少存有與人為善的思維,而如今在自我意識強烈的影響下,先滿足自身的欲求才是多數人的認知,這應該也沒有對錯,只是產生的現象有無辦法接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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