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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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約從5月中全臺各地逐步進入三級警戒,各行各業有的分流上班,有的仍堅守工作崗位,有的配合防疫待在家裡不出門,以阻斷傳播鏈,每個人都有自己該做的事情,律師也不例外,一個月過去了,每日確診數字上有所下降,希望能持續往好的方向邁進。


「律師,我被放無薪假了該怎麼辦?」、「律師,我被老闆開除了該怎麼辦?」這是近來事務所最常接到來電諮詢的問題,以下針對常見的疫情期間勞資糾紛整理給讀者,而不要輕信沒有參考資料的部分媒體、或是網路文章。

 

「疫情間無薪假老闆可以不給我薪水嗎?」


首先,無薪假並非不發薪水的放假,而是指勞資雙方經過協議,於特別期間將「工時下降」,同時「薪水下降」的做法,也就是變更勞動條件,而這當中,依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有幾個條件:

1.勞資雙方同意 、

2.月薪的全職勞工不可調整低於最低工資

3.原則上時間不可超過三個月(延長要再得同意) 。


疫情期間遇見困難的不僅勞方,也會有資方,透過上面的做法有利於雙贏,勞工能獲得基本的保障,資方也能適度緩和支出以避免立即性的倒閉。

 

然而,因資方有義務給付全額工資 ,如資方未得勞方同意片面告知勞方放不給薪水的無薪假,是違反勞基法的,最高可以處2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79條第1項第1款參照)。

 

「因為疫情被開除了怎麼辦?」


此外,筆者也曾接獲來電詢問資方片面告知因為疫情因素,所以要進行裁員,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的解釋叫做資方「終止勞動契約」,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而當中也有其他相關的規定以保護勞方。


如因疫情因素遭裁員,主要可以爭取的權利有二,

第一,資遣費,每工作滿一年發一個月薪水(詳細計算可參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其二,向資方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以進行失業給付的申請,使自己獲得保障(勞動基準法第19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

 

勞方往往因為資力的差距而使得與資方衝突中屬於較為不利的一方,善用前面的管道、了解自己可以主張的權利非常重要,然而,臺灣是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社會結構,資方勢必也會有所困難,此部分則可以參考政府所提供的紓困方案 ,除資方的紓困,也提供勞方的貸款。


或許有人對於為何紓困並沒有針對勞工制定方案抱有疑問,僅有提供較優惠的貸款方案,而筆者以為,實際上無法營業而導致沒有收入的人,比起制度上保障可以領取薪資的勞工,確實更有保護的必要。


文末,筆者想提醒的是,勞資衝突在臺灣屢屢皆是,然而比起透過訴訟處理,如日後還有繼續在同地方工作的打算,仍建議先透過協議、調解的方式將衝突降低,訴訟無論勝敗勢必撕破臉且費時冗長,不如大家坐下來談一個雙贏的方案,以利雙方關係之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