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死?淺析鄭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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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的死刑定讞受刑人鄭捷遭受槍決的新聞,在我國又引起一片軒然大波,正反議論皆甚囂塵上,姑且不論有無有心人士指使或操作新聞或輿論,該死刑之執行又使得我國人民對此議題的關注再次聚焦。

 

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故本案執行依法尚無違法之處,只是做法是否妥當則多方意見已瀰漫於各管道中。

 

也許試著撇開兩公約、廢死、殺人償命等價值觀察,事出必有因,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每一個極端行為的背後都有一個極端的思維,而每一個極端的思維都有養育它的時空環境與背景,然後人根本無力去見微知著也無法去面面俱到,只能隨著每一個極端行為出現所產生的恐懼要求他人做出舒緩情緒的舉動,這也就是我國現在的社會氛圍。

 

進一步言,人性總是偏向自我的認知,即便該認知不一定正確,而大多數人的大多數方式也不過就是在為自己的想法與做法找出一個能說服自己的說法而已,是非對錯始終比不過能接受,這也是人性使然所產生的必然。

 

每一個平安快樂存活的生命都是短暫的奇蹟,只是每一個奇蹟都以為自己稀鬆平常,我們可能只能在這些極端且傷痛的案例中不斷被提醒,在自私自利之餘,應該還是要為自己周遭的他人稍微設想一下,否則哪一天倒楣的發生不可預期的災禍,就會連苟且說服自己是善良的人的說詞都不成立了,當然那個前提是自我的思維還存在,畢竟人只要喪失意識之後,這些煩人、惱人的爭議就徹底消失了。

 

(本文同時刊載於民眾新聞網-沒有HERO的法庭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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