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山不見人,但聞人語響-淺析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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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有一案了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判決),僅是個相當單純的契約糾紛,雖然沒有對造但也歷經了一段時間,在自言自語的程序中,紛爭離開了法院但是卻仍舊纏繞在委託人與相對人間。

 

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次按同法第28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在我國實務上,一造辯論判決的結果通常都是依照聲請方的訴求內容,只是事實的真相也許就湮沒在另一方的沉默之中,但是通常這對雙方、法院或律師而言也都不再重要了,簡單的說沒有對手的比賽已經不能算是比賽了吧,只是沒有對手但賽程還是要繼續,也許已能預見結果,只是少了一些成就與刺激感罷了!

 

(本文同時刊載於民眾新聞網-沒有HERO的法庭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