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之車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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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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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協弈法律編輯部-小仲
在台灣,汽車與機車是每個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交通工具,地狹人稠、車多人多的情況下,不免容易發生碰撞,可以說幾乎每個人一生都會碰到一兩件車禍事件,車禍案件在實務上可謂屢見不鮮。
但這樣常見的事件,在發生的時候,一般民眾究竟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並能夠安穩地從惱人的爭執中全身而退呢?
首先,在事件發生當下,必須謹記以下幾點:
一、 現場不動:發生事故的當下,萬不可以因為害怕擋到其他車輛經過而將車子移開,可以放置警示標誌、並協助指揮交通,一定要等到警察到場後,再行處理。
二、 報警優先:除非該事故真的非常非常輕微,雙方下車後願意和解,否則無論損傷是大是小,對方是否笑容滿面求和解,都應當報警處理。
由警方到現場初步紀錄現場圖、拍照取證,並且一定要警局作筆錄。實務上曾見到,雙方當事人在警方到場後,願意直接和解而不做筆錄,但未有書面和解書、也沒有其他憑證,事後一方當事人反悔直接提告,使得另一方當事人難以舉證與分配肇事責任。
三、 受傷驗傷:若有傷者,必須要第一時間送醫搶救,以留下診斷證明,而若情況允許,也應將傷口拍攝下來,以作為日後證據,影響法官心證。
四、 車損估價:無論是汽車或機車,只要有損害的部分,都應該先拍照存證,並且至車廠進行估價。但必須注意的是,車子的損害究竟是否為該次車禍所致(還是之前就已經損毀?),仍待日後法院認定,因此不必然是估價單開多少就得賠多少;並且,賠償責任人有權要求將車子送至他指定的鑑定單位(車廠)進行估價。
其次,完成上述四點之後,一段時日之後,必須要取得或備妥以下幾種文件:
一、 警方所做的初判表:警方通常會在登記聯單上教導如何申請,初判表乃是警察依據筆錄、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現場圖等所做出的初步肇事責任判斷,雖然並不具有拘束力,但實務上常以此作為談判的主要依據,故而務必保存現場和做筆錄,否則難以進行初判。
二、 保險憑單:若有投保強制責任險或其他種保險者,務必與自己的保險業務員聯絡並了解理賠的範圍,這樣才能確定自己是否需要另掏腰包賠償。
三、 車損估價單:已如上述。
四、 各類收據:若有受傷,所花費的掛號費、耗材費、甚至因行動不便而須搭計程車到醫院的交通費,都需要一一保存,以便日後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主張之依據。
五、 醫療證據:請醫師開立驗傷單,若有因車禍受傷產生永久工作能力之減損(例如手臂無法再舉重超過十公斤),也務必請醫院開立證明;而壓力巨大、甚至失眠,請務必至身心科診所掛號,相關費用亦可主張,並且可作為請求精神慰撫金之依據;另外若有因此受傷而未能工作,所生之損害亦須準備單據佐證之。
最後,備妥上述證據後,我們必須了解自己有多少籌碼:
在實務運作上,只要受傷的一方通常較有利,因為即使加害者並非故意,傷者皆可對之主張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雖然是否成立傷害罪仍須視後續訴訟與相關事證,但在談判上相當具有威脅性;
又因為車禍事件中,可能雙方都必須負起一定肇事責任,此時責任比例則關係到後續賠償金額的分配。例如:肇事責任對方七我方三,我方車損一萬對方車損四萬(不計入精神慰撫金或其他損害),則我方須賠:40,000X0.3=12,000,而對方須賠:10,000X0.7=7,000,於我方若主張抵銷之後,還須賠償12,000-7,000=5,000元;但若我方損害提高到20,000,反倒是對方須賠償我方2,000元。上述例子於調解委員會談和解時最為明顯。
訴訟成本也不可不考量,時間與精神壓力是壓垮一般大眾的夢魘,倘若雙方談判一再破局,則調解委員會可能需要跑兩次左右,進入訴訟後可能得拖至一年左右;縱然得到勝訴判決,倘若對方死皮賴臉,則又得進行強制執行;倘若對方無可供執行之財產,過去一兩年的時間與訴訟費用幾乎是白費…...
因此遇到這種惱人的事故時,除了警慎蒐集證據與資料外,也要靜心細細思索自己這樣做究竟值不值得? 畢竟,我們都希望能靜快回到日常生活,而非天天愁眉等待法院的判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