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或被同意?淺析自願性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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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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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蘇奕全律師
圖片來源:Pixabay
刑事法律的案件,通常離一般人而言很遙遠,不過有時候卻會突如其來的發生,本月最具法律上意義的新聞,即是有報導指出憲兵偵辦案件而進行搜索,國防部也隨即發布新聞稿說明,這也讓所謂自願性同意搜索的概念重新受到關注。
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規定,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次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84號判決內容指出: 至同意搜索,明定須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者,係指該同意必須出於受搜索人之自主性意願,非出自執行人員明示或暗示之強暴、脅迫、隱匿身分等不正方法,或因受搜索人欠缺搜索之認識所致而言。法院對被告抗辯所謂「同意搜索」取得之證據,實非出於其自願性同意時,自應審查同意之人有無同意權限,執行人員曾否出示證件表明來意,是否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由受搜索人簽名或出具書面表明同意之旨,並應依徵求同意之地點及方式是否自然而非具威脅性,與同意者之主觀意識強弱、教育程度、智商及其自主意志是否經執行人員以不正之方法所屈服等一切情狀,加以綜合審酌判斷。
查我國司法偵查實務上,多有使用上開規定的情況,然而有相當多案件的爭議點即在於該同意是否出於自願性,倘未具備自願性的同意,偵查機關所為的搜索即非適法,從而會衍生所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的法律上爭議;在現今衡平人權保障與刑事訴追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下,以往側重犯罪偵查的運作方式宜應漸漸修正,否則仍舊會讓民眾產生法治停留在過往時代的疑惑,衷心的希望往後的相關案件多能落實法規範的意旨,進而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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