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是否為上策? 侵害配偶權淺談

圖片來源:pxhere

近來有一件有關侵害配偶權的案件出爐而旋即登上新聞版面,其實這樣的案件為數眾多,只是該案比較特殊的地方在於判決的理由,讓大家不禁可以思考一下,愛情的內涵到底為何?


而相類似的案件其實在審理實務上已經有固定的見解即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內容指出: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79號民事判決內容意見亦同:是以,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即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雖非通姦或相姦行為,若該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綜上,在個案的情況中如果有相當的佐證可以支持上開的論點,通常民事法院都會認為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只是判賠的金額還是會衡量雙方當事人的學識知識程度、經濟狀況、情節是否嚴重等因素決定。


只是這樣的案件性質上都會涉及當事人的私生活領域,承辦的人即使不想要深入探究卻也無可奈何,撇開窺視他人隱私的尷尬與好奇,認真研究他人私生活這樣的行為往往會讓人或多或少臉紅心跳。


不過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感情應該是通認為不適合用法律去解決的領域,但是在我國卻很普遍的出現,用法律去解決這樣的糾紛,當然司法程序的嚴謹通常也都會釐清事實的真相,只是有智慧的人會選擇,不要深究自己也不願意接受的事實。


結婚生子是人生的大事,只是在法律的層面著眼點會是身分的轉換,從而產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有很多同道友人往往會感嘆,為何結婚前可以做的事,結婚之後就似乎不能做了,只是在都熟稔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的共識下,我們很清楚婚姻的浪漫與自我的消融,都會在衝動或覺悟的剎那,悄然發生。


人因感情而生,也常因感情而亡,在情殺頻傳的現在,處理好感情問題已經不是修養的高標準,而是自保的低規格,所幸自己雖然周遭會遇到很多雷同相似的案例與他人,但是本身卻可以維持著槁木死灰的隱身擬態。

 

相關新聞:已婚的學長妹十指緊扣逛夜市 侵害妻子權均判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