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固或保留?淺析工程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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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又結束了一件有關工程的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參照),其中不乏幾個常出現的法律上爭議點,然而有些爭點其實已經有前案的見解可循,所以在適用法律上不會有太多的疑義,只是目前經手過的相類似案件中,法律上的問題都算好解決,困難的往往還是在法律以外。

 

按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453號內容指出,...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五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七號判決係就履約保證金時效之闡述,與保固款有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二五號判決雖謂保固款性質,屬工程保固之保證金,難解為仍屬原工程之承攬報酬,惟該判決係以保固款額度內因當事人合意而清償,故保固款係承攬報酬以外之債權,而系爭合約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則約定報酬百分之一做為保固款,在此額度內僅屬保留款,仍不失為承攬報酬。...

 

通常工程契約內多會載明各種款項的名稱、內容、用途、給付期限、給付方式、給付條件、給付對象等,且多會因為不同的約定衍生不同的問題,細譯之下雖然千變萬化,但是對於請款的一方來說可能沒有閒情逸致去研究透徹,幾乎是指要求立即、馬上、全部拿到錢才是主要訴求,尤其是在事實上自己的認知應該是對方要付錢的情況。

 

雖然自己經手過的案件大多事證明確,但是一旦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時,終究還是要先釐清各個款項的性質,從而開始援引法律為當事人做最有利的主張,只是這個過程難免要花時間,而沒有辦法完全依照當事人的要求能夠馬上完成,有時最後即便結果是有利的,但是時間的流逝卻是無法避免的,此時再多的解釋也等同無謂了。

 

經歷與陪伴過太多的心急如焚,洞悉與體諒無數的焦躁不安,但是在時空公正無私的審理後,不滿還是會不斷產生,很多時候都能發現這其實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個人的問題了,但是法律終究還是只能解決法律以內的爭議,而法律以外的事情,在案件結束之後,還是讓每個人用自己的思維與認知去解決會比較圓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