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房思琪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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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曇花般綻放於臺灣文壇的女作家於今年4月27日殞落 ,遺留下剛於今年2月份出版的《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該書主張內容為真人真事改編的故事。

 

據女作家父母聲明稿 聲稱該作品為該作家的經歷,導致女作家患憂鬱症致嚴重自縊的原因如何,逝者已矣,現在已不得而知,這件事清楚原因的只有那已故的那位女作家心中明白。

 

逝者已矣,來者可追!在這世上還有許多房思琪需要被發現,需要幫助他(她)們走出人生中的陰霾,書中的房思琪如社會的縮影,冰山中的一角:

 

2006年6月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利用辦案權勢,覬覦林富璇案之證人姿色,利用女證人擔心家人知情從事之行業以及恐遭其報復之心理,脅迫女證人性交得逞,因被害人不甘受辱,此事才東窗事發。最高法院在2012年1月依不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性交)判吳傑人7年6個月定讞。

 

2010年7月嘉義市某職業工會一名女會計指控工會常務理事涉嫌利用權勢刁難承辦業務而性侵長達3年,利用被害者短繳工會會員之勞保費及健保費,要脅被害者告發此事,被害者擔心因此影響其工作及讓擔保其工作的擔保人受其連累,而隱忍屈從,然而因此事要脅導致被害者崩潰才事發。檢方依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監督之權勢或機會為性交,偵結起訴理事並求刑5年。 法官認為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行為與刑法第228條第1項利用權勢性交罪仍屬有間,若利用權勢,且以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思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行之,則仍應依強制性交論罪。因此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適用之法條。

 

2017年3月一名得過師鐸獎的退休校長在2年前因利用被害女童唯恐失去接受只到課業機會而順從,性侵未遂及猥褻7歲姪女,一審被判刑4年。

 

2017年5月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疑陷集體性侵風波。

 

去年中華航空空服員罷工,其中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為其聲援,取得合法罷工權,帶來後續廣泛影響,樹立給其他工會罷工成功之榜樣,可謂「蝴蝶效應」,如今因女作家自縊身亡,同樣帶來「蝴蝶效應」,使得桃園產業總工會女職員指控遭桃園市產業工會秘書長性侵。

 

這些個案中相同處都是利用權勢對其學生或職員脅迫達到性交目的,都造成被害者心理的影響。而社會大眾的輿論、官僚體制的迂迴、司法體系的僵化、政治政客的操弄、媒體工具的扭曲,都將抹煞被害者發聲,被害者將對社會失去信心,活在被害陰影下,失去人與人之相處的信任。

 

遭遇性侵可能會感到羞恥,遭到玷汙令被害者性情上的轉變,感到害怕又無安全感,事發後被害者可能想說卻不敢說,因為可能加害者是威望風評及好的人,說出來可能沒人相信。或遭媒體報導後遭社會大眾輿論的壓力與抨擊,那都讓受害者受到第二次的傷害。

 

古有路不拾遺;夜不閉戶之風光,這句話常用來形容一個國家經濟景氣好而社會治安良好的景象,古時能做到路不拾遺,夜不閉戶,我們不能用公正世界理論,來指謫受害人的不是,讓自己感覺這紛亂的世界是有安全感。應譴責的是加害人的行為,端正自己的心理及行為,幫助受害者接納社會,加強法治與教育,社會必須改進;國家才能進步,防治性侵犯,使房思琪的悲痛不會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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