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保護令(一):什麼是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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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聞媒體上,我們常會見到「保護令」、「家暴令」、「聲請家暴」等問題。然而,到底什麼是家暴呢?而保護令又是什麼?茲述如下。

 

「到底家暴是什麼呢?」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對「家暴」之定義,所謂的家庭暴力,即「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故,除了肢體上的傷害行為外,精神暴力或權力控制等問題,只要對被害人形成恐懼難以接受的行為,係可為家暴之行為。

 

「遇到家暴時,我應該怎麼辦?」

 

當衝突發生時,首先必須要先確保自己的安全狀態,避免再以言語激怒對方;遠離會傷害到自己的物品,如刀具、鈍器等。若有身體上的傷害,記得至醫院急診室驗傷並取得驗傷單(驗傷單是免費的,不受被害人的經濟狀況而影響其權益)。

 

如果是精神暴力的部分,相較於肢體暴力之行為難以從外觀探知,故蒐證的部分就顯得重要許多。被害人可以在言語衝突的當下過程錄音或錄影。若為電話、通訊軟體之騷擾,可在對話中以錄音筆對應錄音,並截錄圖片以舉證對方言語辱罵、騷擾之頻率。

 

( 註:在此須注意的是,若以錄音方式取證,即便被害人自己的聲音亦收錄於該錄音檔案中,仍有可能導致對方另行提告刑法315-1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之妨害秘密罪,而此刑事案件是否確立,目前實務經驗中仍須由法院就個案情節判定之。因此,在提出錄音證據之前,建議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求穩妥。)

 

目前受理家庭暴力之機關為各縣市政府家暴中心,當案件通報後會由一名社工人員擔任被害人之家暴個案管理員,陪伴被害人並協助其連結相關資源,如評估是否入住庇護所、心理諮商服務、安全計畫討論等。而各縣市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高雄地區為位於楠梓之少年及家事法院)皆設有家暴服務處/家事服務中心之駐點社工人員,當事人若有保護令相關問題及社福需求,如陪同出庭、經濟補助......等需求,皆可由其連結當地社會福利資源。

 

「要怎麼聲請保護令?」

 

當有需要聲請保護令時,可攜上述相關證據及戶籍謄本至轄區派出所或所在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適用一般訴訟以原告就被告之原則,被害人可以就自己的居所地、相對人之居所地以及暴力發生地這三者之一的轄區法院提出聲請。

 

當被害人於法院遞出保護令聲請狀後,以通常保護令為例,於遞出後一週分案。而所謂的分案,即對案件予以編號並分配所負責之法官,每位法官皆有股別;而當事人可就該案件之案號而變更追加相關文件至該股別法官。

 

然,若被害人係為至轄區派出所請員警協助聲請保護令,該文件會先送至分局家防官審核再送至法院。自轄區派出所聲請保護令至送達法院之過程,通常會費時一個月左右,故被害人若能自行至法院聲請保護令是為較有效率之方式。

 

當於法院遞狀後,約莫於三至四週會開庭,法院會將開庭通知以書信寄到被害人(聲請人)及相對人住居所,請兩造到庭敘明,若未有其他需要法院職權進一步釐清之事項,最快四至六個月後會收到法院的裁定通知,此時不論保護令是否核發皆會由此裁定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