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不保賠? 輸不起的防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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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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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協弈法律事務所
隨著疫情逐漸變化,近來有關防疫險的爭議逐漸擴大,保險公司因應這樣的情況也有所表示,當然主管機關也開始出面發聲。
只是這個火熱當紅的議題,承載太多的生命與健康,是否能夠簡單的劃分釐清可能還是須要諸多討論。
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76號內容指出:...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獲致超過其財產上損害之保險給付,以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與健全保險制度之發展,而對複保險行為所為之合理限制,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契約自由之本旨,並無牴觸。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將上開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對人民之契約自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故人身保險沒有複保險規定的適用已如上述,此外定額保險並無損害填補原則的適用,據此保險公司等的主張與目前保險法上的解釋其實有相當程度的衝突。
而在保險公司的立場,因為風險狀況的變化著實巨大,其與當初的評估必然天差地遠,會有商業上不予理賠的決定也是必然。
然而保險業自詡專業,理當評估上不會有太多差錯,即使有預料外之情況,此亦應由專業方解決處理較為妥適,此即為保險至度設立之本旨。
如今情況導致民怨四起,保險公司不斷被冠以輸不起的罵名,平心而論也無法苛責投保民眾,畢竟當時繳納防疫險保費就是為了不幸染疫有所經濟支援,而有多買多保障心態者自然也會存在,保險業者對此理當有相當認識與預見,實不該如今用顯然相佐於實務上固定法律見解做為拒保之理由。
只是站在經營者的立場倘有任何讓公司營運上有危機的事項,自然第一步也是先求自保,本於此思維出發,保險公司現在不予理賠的決定也屬當然,而這商業上的考量,顯然不會是多數人所能認同。
在這個疫情當道的現實,制度可以解決問題的結構也開始崩解,人終將回歸萬事靠自己的原始思維,信任的初始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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