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一下幹嘛收錢? 律師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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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新聞有關律師諮詢費的爭議,引起同行的熱烈討論,而且難得有共識的提出明確具體的答案,我們諮詢當然是要收費,至於費用如何計算,其實有公會的章程內容可以參考,按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有載明茲引內容如下:


會員受當事人之委託,辦理訴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件,收受酬金得參考左列三種方式及標準,以契約定之。


(甲)分收酬金
1.討論案情每小時新台幣捌仟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2.到法院抄印文件或接見監禁人或羈押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以下。
3.撰擬函件新台幣貳萬元以下。
4.出具專供委託參考之意見書及其他文件,每件新台幣捌萬元以下。
5.出庭費每次新台幣貳萬元以下。
6.各審書狀每件新台幣伍萬元以下。
7.調查證據每件新台幣伍萬元以下。
8.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境外,辦理當事人委託事項者,除依各該款之標準外,得酌增加百分之五十。


(乙)總收酬金
1.辦理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宜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下,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所增加之金額每審不宜逾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
辦理民事調解事件、民事執行事件、民事抗告事件,各比照民事各審總收受酬金標準收費。
2.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每審宜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下,但案情重大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每審所增加之金額不宜逾新台幣貳拾萬元。
3.辦理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宜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下,如案情重大或複雜者,酬金得增加之,但每審所增加之金額不宜逾新台幣柒拾伍萬元。
4.辦理刑事非常上訴案件,比照前款第三審總酬金標準收費。
5.辦理民、刑事再審案件,比照第一、三款收費標準。


(丙)按時計算酬金
按工作時數計算酬金者,每小時收費宜新台幣捌仟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而這不過是給予公會成員參考標準,實際上還是回歸每個律師與委託人間議定的價格為準,當然我們通常也是會在契約上載明,收費本來就是我們接受委任的原則,無庸置疑。


至於律師是否寬容特定當事人付款的條件,期限等事項,當然也是回歸每個律師與委託人間合意的內容決定,這本來就沒有硬性規範,自然也不存在什麼大多數與少數的區別。


只是看到新聞ㄧ出,我們大多頻表憤慨,除了所述不是事實以外,這樣造成大眾混淆的言論,至今也沒看到主管機關有其他表示,或者私自揣摩一下上位者的心態,是否認為律師諮詢應該免費所以刻意毫無做為?


尤有甚者是發言人對律師行業知之甚詳,理當不該為此草率輕忽的言論,但在我國特殊的法律生態中,存有一種官大學問大的莫名傾向,即使是錯,也不盡然全錯,奧妙神奇。


或許我們以及後來踏入執業的律師必須要適應時代的風氣,我們有公益的義務,無償的枷鎖,道德的束縛,同情的原罪,如果你(妳)心智不堅強,背景不雄厚,經濟不寬裕,人格不善良,不要執業,否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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