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責不是你們說了算,是證據說話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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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應該是每個律師都會處理的基本款,包含了刑事的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以及民事的侵權行為等,加上一些保險相關的規範與措施,然後可能會使用到鑑定的程序,其中最常見的鑑定包含肇事責任或是車輛價值減損等,來來去去,林林總總不外這些而已,倒也沒什麼太困難,就是難免遇到情緒比較激動,算數比較不好,或是個性比較頑固的人就是了。


而這種案件通常在鑑定結果出現後,司法機關就幾乎原封不動的援引結論與內容,而我們也很清楚目前只要能提出行車記錄器或是監視錄影畫面,鑑定結果也不太會有太大的變動,只是身陷於案件的人往往會無限放大自身經驗與感受,雖然他們可以侃侃而談,不過對於案件的進展恐怕是沒有任何幫助的。


年輕一點的時候,我們或許還會聽聽他們的抱怨與心裡小劇場,不過案子日益增加之後,我們通常只會言簡意賅的告知建議,然後能接受就委任,不接受就算了,而我通常就是會直接要他們給我書面證據,比如鑑定報告,當然我們可以看出一些端倪,而這些通常也都會載明就是。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然後高速講完刑事原則不處理賠償但是可以聲請調解,民事如果想省裁判費可以用附帶民事的方式這些教條課文,我只會單純的問要不要委任,不太會再重聽他們的身心痛苦,因為這些不是問題,起碼不是法律上的問題。


但多數他們仍會聽出經驗多的弦外之音,當然委任與否有時很看雙方,或說是冥冥中的緣分,而每個自己執業的律師都知道,可以心裡渴求,但無法強求。


然後我持續的處理案件之餘,也逐步的教育小朋友們,經驗才是律師的核心,而不同多元的經驗,你的核心才能與眾不同,要能多能廣能持續,這樣才勉強可以站穩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