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鑑定到覆議-實務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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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車禍案件的數量一直是相當多,只是法律關係通常不會太過複雜,而在認定責任有無即是否存有過失的時候,倘若不是相當明確的情況,還是會利用鑑定程序來釐清,而針對該意見仍有不服的時候則可以再行提出覆議。

 

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業務;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覆議委員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業務,依本辦法辦理。

 

次按同法第11條規定, 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委員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委員會轄區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軍)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軍)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委員會覆議。鐵公路混合性行車肇事案件鑑定事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受理。

 

不可諱言的是,審理實務上多半會尊重鑑定與覆議的意見,因此在當事人雖然不能接受的案件中,自己也是會依照經驗去給予最有利的建議,不過當然還是有當事人最後堅持己見,而我也只能苦笑的遠望已知的結果。

 

在忙碌的現代社會中,交通發達的情況必然伴隨車禍產生的風險,自己記得剛上大學的暑假就因為車禍導致左腳踝骨折然後靜養了幾個月,所幸現在沒有後遺症而且也不影響行動甚至運動。

 

只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硬度、強度都不可能與交通工具相比,所以在不是駕駛交通工具的情況,還是盡量多注意周遭的路況才是萬全之策(遑論我們職業已經有被人蓄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攻擊致死的案例)

 

也許這對幾乎所有律師而言都是簡單入門的案例類型,只是搭配上活生生的當事人的時候,往往會讓人不斷的發覺每個人的獨特性,只是在既有的模式與框架中,法律上的結果通常是不會因人而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