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能相信你嗎?-公證實務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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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協助一個顧問客戶暫時處理掉一個案件,最後是以簽訂公證的分期付款協議的方式告一段落(106年度北院民公誌字第001113號、106年度北院民公誌字第001114號、106年度北院民公誌字第001115號),因為這個案件的相對人是政府機關,其牽涉的事由是有關押標金返還的爭議,加上原本又有相關的刑事緩起訴前提事實,導致在協調上花費了我大量的時間、精神,所幸有賴主管機關的善意、公證人處的配合、訴願機關的指導與本所同仁的努力,最終可以達到委託人可以接受的結果。

 

按公證法第13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其實善用公證制度,很多糾紛其實不用進入法院就能更加快速、便捷與經濟的解決,只是多數的情況下,在法律行為開始之初即商談上開條文規定內容,難免會讓人感到僵硬與拘謹,從而降低了使用公證的機會吧!

 

雖然本案是在爭議發生之後所為之,但是最後能夠完成相關程序也屬難能可貴,其中有一個因素是讓我決定協助委託人到結束的重要因素,也就是他家人之前方才渡過一次曾經上新聞的大災難,事實上確有困難,所以即使經驗上知道與政府機關協談這種事宜成功的可能性比較低,我還是竭盡全力的協助到最後,所幸初衷與運氣有達成無形的共識,讓我的委託人能夠稍微減輕現實上的壓力。

 

通常書立白紙黑字的情況,有時候代表雙方的信任基礎並非相當穩固,只是信任畢竟是人類活動的基礎,法律能做的應該是確保這個元素能夠維持與延續,而在法庭以外我們的認知,通常也是期待雙方能夠互信;只是我們多數面臨的情況是信任破裂後,猜忌開始時的處理,只是我還是會自我提醒,這都只是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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