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不罪?淺析人頭帳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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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件只有提供意見與協助撰擬書狀的當事人來電致謝,內容略以其日前因為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為人頭帳戶的案件而被地檢署列為被告,最後是以不起訴處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720號不起訴處分書)終結;在既存的印象中因為他能夠提出與對方全部的通聯記錄,寄送自己資料到何處的相關證據,所以才能夠說服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吧!

 

有關類似的案件在目前審理實務上,多數是會被認定為有刑事責任的,蓋依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3713號內容指出:...次按,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僅係供使用人作為存款、提款、匯款或轉帳之工具,一般人在正常情況下,均得自行向銀行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領取帳戶存摺、提款卡使用,並無任何特定身分之限制;苟非意在將該存款帳戶作為犯罪之不法目的或掩飾真實身分,實無蒐集他人存款帳戶存摺、提款卡之必要。且近來以各種理由,撥打電話至一般民眾行動電話或住家,佯稱退稅、欠款、查詢帳戶、中獎,假冒網路購物賣家謊稱轉帳方式有問題,或如同本案謊稱帳戶遭盜用等方式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而該等犯罪,多數均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已經媒體廣為披載,被告係成年且智力成熟之人,對此應知之甚詳,而竟仍將上開銀行之提款卡、提款密碼交付不詳人士使用,則其帳戶將被利用為犯詐欺取財罪之出入帳戶使用,當為被告所能預見,且其發生並未違反被告本意。...

 

因此這件當事人屬於幸運的少數,也希望他日後能夠持續這樣的好運勢,起碼不要再與刑事案件有所牽連了,只是這種案件的當事人就自己的經驗觀察,通常很容易再遇到相同的狀況,彷彿是輪迴般的重複上演相同的劇目,只差在觀眾與編劇不同罷了!

 

雖然上開的實務見解也不乏有其他意見,只是每每遇到相類似案件的當事人,我還是會直接了當的實話實說,雖然大多當事人在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的思維下,認為檢察官或法官應該會同情他們的境遇,只是面對現實上機率的分析後,通常還是只能循著嘗試和解,換取寬典的方式解決。

 

目前手邊也仍有幾件事實雷同的案件在進行,只是奢求自己手邊所有案件都能有奇蹟般的少數結果實在是太過樂觀,但是每個律師應該都會希望自己盡心盡力後的結果,能夠出現自己與委託人預期的狀況,即使在機率上能夠分析出可能性不高,也因為每個個案都有其獨特性使然,所以每個律師才會有不斷挑戰與變革的機會,然後在每個獨特的機會下,逐步建構出自己心中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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