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你是豬隊友!」—淺談網路遊戲中的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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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終於放假了,我要徹夜打遊戲!」小李為準備期末考而封機一陣子,直到最近解禁,便上線與他人組隊對戰。未料,凌晨1點,小李因已上線8小時而有些精神不濟,在一次對戰中,未能即時幫隊友哥愛上線擋技能,而讓自己隊伍慘敗。

 

事後,哥愛上線此名玩家在公會聊天室發洩不滿,並指名玩家殺氣a李王(小李的玩家代號)是垃圾,不會玩就趕快回家吃自己。小李覺得自身名譽受辱,憤而欲提告。小李能否提起公然侮辱呢?


隨著線上遊戲興盛,多數遊戲因應互動需求,而有對話框、聊天室設置,亦衍生出公會此種遊戲結盟團體,在虛擬世界如同在現實生活中進行人際互動。近年來,在陣營對戰遊戲中,可能埋怨隊友表現不佳,於聊天室中辱罵對方之案件,逐漸上升。面對他人於網路遊戲中有貶低自己名譽情況,該如何救濟呢?


首先,小李能向何處提起告訴呢?意即何地法院有管轄權呢?


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 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 72 年台上字第 5894 號判例參照)而目前實務見解認為,由於遭他人在網路上誹謗、侮辱之被害人,其接受相關訊息文字之處所屬犯罪「結果地」,故被害人所在之地方法院對於此一網路誹謗或侮辱之案件亦應有管轄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法檢字第 10104133020 號座談意旨參照)


因此,小李得於他接收此等侮辱文字訊息時,當下所在地為犯罪結果地,可至該地區管轄之法院提起訴訟。


而在實體法上,遊戲虛擬世界所創立的玩家帳號,是否有如現實人物中一樣存有名譽權呢?


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只有虛擬身分能連結真實人物,才傾向認為構成侮辱,若一般社會大眾難以自網路虛擬人物名稱得知玩家代號的真實身份,則難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4743號不起訴處分書參照)


然而最近幾年越來越多實務肯認虛擬角色,透過長期經營,亦享有名譽權。因該虛擬人物來往活動仍須依賴個人於網路空間之化身身分、角色以交互建構,個人以匿名、假名所創設之網路化身與其所在之網路社群成員間,亦同具專屬於該群組及平台,就其網路身分因與他成員陸續往來互動所逐漸產生、型塑之人際關係、名譽及評價,與真實社會並無差異。是行為人只要對該網路化身之身分有所認識,且個人均係以該網路空間之匿名、代號與相同社群之其他網路使用者相互交易、往來,則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匿名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分之效果,自亦應受法律關於名譽權之保護(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14號、臺灣高等法院第103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判決參照)。


又刑法分則中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包括特定多數人在內)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有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 號解釋在案。再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參照)


對於此事件,玩家哥愛上線基於攻擊小李遊戲代號人格之意思,於網路遊戲公會聊天室直指對方為垃圾,屬於公會成員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已達公然的狀態中。又此玩家其所張貼「垃圾」文字非屬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衡諸我國一般社會通念,此屬於謾罵性言論,而具有輕蔑損貶的負面評價,符合刑法309第1項公然侮辱之要件。


綜合上述,小李得於接受辱罵文字的處所為犯罪結果地,向該地管轄之法院,對玩家哥愛上線提起公然侮辱。


筆者認為線上遊戲有抒發煩悶、帶給自己快樂功能,但於玩樂之餘,仍須注意發言的界線,千萬別認為透過虛擬帳號隨意謾罵他人,便不受法律拘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