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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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受了一件簡單明瞭,但是中間有點惱怒的判決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65號刑事判決,雖然是有關輕微的公然侮辱案件,也有成立和解,但是相對人的說詞與行徑實在讓人不敢恭維,這也讓我方的委託人即使在第一審的時候已經得到了讓對方有罪的判決,還是執意要上訴,當然即使自己認為有點衝動,卻也多少可以體會,面對無理取鬧的憤怒。


被告在審理程序中已經同意承審法官提出的和解方案,也承諾要配合我方簽立道歉聲明,是一個預期就是對方簡單的簽字就能結束收尾的案件,突然在要簽立書面的時候反悔,額外要求多分期給付賠償金,所幸告訴人即委託人能夠同意,否則又要多虛耗大家的時間,令人不悅。


很多的案件其實是相當簡單、明確且沒有爭議的,但是總有人不知什麼原因,沒有任何理由的拒絕、推延與不配合,導致案件的進行會延宕時間,每次遇到這樣的時候,自己總是會板起臉孔,疾言厲色的表達立場,因為時間除了是金錢以外,更是生命,虛度生命的行徑是卑劣、可恥與憎厭的。


自己也很清楚,一定會有這樣的人,所以不會再因為這樣的人而有所動怒,只是工作上我還是必須不斷面對,這種活在自己世界的畸形人,這裡指的當然是心智,畢竟在團體生活的社會裡,不把別人當人的人,一定是畸形的,更無奈的是,這樣的人其實為數不少,而且很多沒有自覺。


當然法律的極限也只能約束人的行為,而內心的思維想法應該如何,我想除了教育、環境與自身人格之外,顯然就不是法律所能夠觸及的了,而在案件日益增加的現狀下,我也逐漸減少自己的好奇心,去設想、探究與揣摩,這樣的人到底是因為怎麼樣而變成現在這種想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