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難斷家務事? 清官應斷家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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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連續處理幾個家庭糾紛,雖然已是駕輕就熟,但疫情蔓延的現在,不一定會讓人更珍惜所謂的家,卻也改變不了現在人重視的不外是錢,精確的來說是自己,一向如此。

 

民法第1030-1條,是幾乎每個法律人都應該熟悉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離婚訴訟其實沒什麼,繁雜的是處理未成年子女以及財產的問題,而財產的問題多半是在算帳,撇除一些爭議的事項,很多時候就是基本的算術而已。

 

現行規定加入了在婚姻關係存中,對家庭貢獻的斟酌,讓各該承審法官有裁量權限去調整,當然法官的判斷是否符合當事人期待又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只是連日都不停的聽到,每個委託人跟相對人都在竭盡全力的嘶喊對家庭如何的付出,心裡不禁感到惆悵,真心換絕情的傷痛總會發生而無法避免,遇到的人只能自己接受。

 

即便走入法院,不外只是二度傷害,長久凌遲,甚至是自己最不堪脆弱的一面遭到訕笑攻訐,當然我們必須要習慣這樣的悲慘世界,而且不能太涉入其中。

 

過往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思維也逐步修正,反正這種案件讓當事人爭執確實很難預期能夠雙方和平理性溝通,那節省時間精力的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尊重裁判。

 

不管開不開心,願不願意,想不想要,法院的裁判只能尊重,尤其是確定之後,當然心結是否能化解,從來跟司法無涉,而家慢慢的法治化,性質上是否變? 就再靜觀其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