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怎麼存? 實務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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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在忙碌的行程中,穿插了一些順手幫委託人處理的提存案件,有賴在之前執業的親力親為,讓我能夠知道很多瑣碎、細節與技術上的諸多事項,而辦理提存恰巧就是其中之一。


按提存法第4條規定, 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之。


次按同法第5條規定,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又按同法第9條規定, 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四、提存之原因事實。

五、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

六、擔保提存者,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

七、提存所之名稱。

八、聲請提存之日期。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擔保提存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提存書類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而通常要盡快辦畢這個程序,就需要先行準備現金或台支本票,寫好的提存書,有特別代理權的委任狀,可以的話攜帶印鑑以備修改,這種細微、枝節但是能夠省時省力的小訣竅總是會在辦過太多案件後自動產生。


又因為這種非訟程序在實務運作上有既定的慣行與流程,也必須要自己親身經歷一段時間並且累積相當的經驗後才能嫻熟上手,只是這種例行、機械的工作其實在會辦之後,沒有太多的變化就是。


只是在重複的事情之中,我們還是可以短暫的觀照內心,訓練修養,磨練耐性,雖然違逆求新求變求有趣的人類天性,但是偶爾放空自動執行單調的程式,也許不外是一種轉換心境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