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吵得要死,我可以告他嗎?談噪音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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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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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陳孝賢律師
租屋買房是臺灣常見的法律問題來源,舉凡屋況、房東、房客,到鄰居,往往都會發生許多衝突,今日筆者便來談談關於「噪音」這件事。
舉凡工作場所機器聲音、冷氣機、鄰居半夜睡不著覺把心情哼成歌等等,都可能會影響到他人,長期以來,除彼此間人際關係變差外,更常見出現居住者失眠、焦慮、甚至因此出現精神疾病的狀況,那麼該怎麼處理呢?
「居住安寧權與噪音」
所謂居住安寧權,是指人民對於居家休息、睡眠、居住環境的需求,除噪音外,也包括二手菸等行為都有可能造成侵害,居住安寧權也被認定屬於人格法益,當受侵害的時候可以透過訴訟進行權利救濟。
每個人對於噪音的感受不同,該到什麼程度才能主張呢?關於這個提問,法院認為不能只依靠居住者主觀判斷,更應依據客觀上噪音製造者有無發生「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中所能忍受的噪音程度」[1],說白話就是個案認定,需要居住者透過證據向法院說明製造者的噪音音量、頻率等等因素來判斷。
「噪音訴訟的蒐證技巧」
然而噪音訴訟困難的地方在於「還原現場」,畢竟法院是一張白紙,如何說服法院不只有噪音,而且噪音還是一般人都無法忍受的程度,筆者對於蒐證有以下的建議:
1、 現場錄影:除噪音情形外,日期、時間、地點,分貝數都應該拍入。
2、 筆記:將前面提到的錄影影片整理成表格,並敘述聽到的聲音類型(如:拍球聲、跑步聲等等)
3、 證人:通常會出現噪音問題受害者不會只有一戶,找出其他的受害者,並詢問是否願意出庭作證。
4、 管委會:看居住環境的地方有無管委會,請他們代為溝通、張貼公告,並保留相關紀錄。
5、 報警:當發生噪音情形時,通報警察[2]來到現場,無論到場時噪音有無持續,若有請警察協助勸導、並留下紀錄。
「身為被吵的一方,我可以請求什麼」
在訴訟中,除了證據向法院還原現場、說服法官外,還有另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是告訴法官這個訴訟中「你要什麼」、「依據什麼」,也是我們說的「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
噪音訴訟中常見的要求為「請求被告不得為一定的製造噪音行為[3]」、「請求排除被告所為一定的製造噪音行為[4]」、「精神慰撫金[5]」,但具體應該怎麼寫,還是會因為個案不同而影響。
筆者認為噪音訴訟在提出證據方面需要花費極大的精力,如果能夠透過溝通解決,不僅省時、省力,更省錢,何樂而不為?法律多數情況只能從「事後」的角度處理問題,因此,當噪音問題發生時,第一優先的還是透過自己、他人協助與製造者溝通,如果真的溝通不成再找律師協助了解法律上權利、蒐證的方式。
畢竟有些人確實不見棺材不掉淚,需要收到了法院通知才願意積極面對問題,在人際關係圓融、彼此得以共處的同時,也切記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註1: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64號民事判決。
註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註3: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註4:同註3。
註5: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203 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