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支票,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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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9月8日國民黨黨主席改選,國民黨邀請四位候選人出席說明參選理念,有一個問題,即是就財務問題的解方、看法,其中一位候選人則提出三張支票,並表示價值500萬美元。有趣的是,本起事件該候選人所展示的支票實際大有問題,而究竟本票、支票應如何區分?又有什麼開票、收票上應注意的事項呢?

 

「票據的起源」


在早期由於金錢需要攜帶,自然隨著金額越大而出現不便,紙鈔畢竟有面額的限制,而「票據」的出現正好給出了一個解答,藉由開立票據作為付錢的擔保,票據成為人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在臺灣主要由票據法規定其中的權利義務,票據又分成三種:本票、支票、匯票,常用的是前兩者,而當中又屬本票效果最強,開立上也是最為方便。

 

「本票與本票裁定」


本票是指經發票人開立一定金額,於指定日期,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執票人的票據,如果是銀行開票則為銀行本票、公司開票則為商業本票,當中最要注意的即是本票應記載事項填寫有沒有完整,筆者整理略如下: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要寫)
2、 一定之金額(一定要寫)
3、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沒寫就等同誰拿到票就給誰)
4、 無條件擔任支付(一定要寫)
5、 發票地(沒寫則以開票人的住、居所等為發票地)
6、 發票年、月、日(一定要寫)
7、 付款地(沒寫就等同發票地)
8、 到期日(沒寫就等同馬上付款)


本票取得容易,一般書局就會有賣,而且並沒有規定一定要有固定的格式,如果上面的應記載事項都填寫完成了,就算是寫在衛生紙上也會成立。


本票應於到期日起算3年內行使權利,而如果本票沒有獲得付款,法律上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的方式要求對方給付款項,基本上來說除非本票有偽造、變造的情事,都會通過,並於強制執行過程中藉由對方財產取款。本票裁定速度快、效力高,更能免去訴訟的紛爭,確實是一個方便的工具,但也是一把雙面刃,不得不謹慎為之。

 

「支票與支付命令」


支票則是指開票人開立一定金額,委託金融業者(如銀行、農會、漁會等)於看見支票時無條件支付的票據,因此開票人必須在銀行開設支票存款戶,並經銀行發給空白支票本才能開立,與本票相比較不方便,應記載事項筆者整理略如下:


1、 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一定要寫)
2、 一定之金額(一定要寫)
3、 付款人之商號(一定要寫)
4、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沒寫就等同誰拿到票就給誰)
5、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一定要寫)
6、 發票地(沒寫則以開票人的住、居所等為發票地)
7、 發票年、月、日(一定要寫)
8、 付款地(沒寫就等同發票地)


然而,支票除較不易開立外,未獲付款時的處置也較為不便,支票應於發票日起算1年內行使權利,未獲付款並沒有像本票般較為快速的本票裁定可使用,原則上是透過支付命令、民事訴訟要求對方付款,進而透過強制執行藉由對方財產取款。

 

無論是本票、支票,本質上票據都是用來代替現金的新型支付方式,在應記載事項上要求極為嚴格,如未有注意則容易變成無效票據,讀者切記小心為之,無論是開票、收票,都需要一再地檢查。


文末,本件該候選人所出示的票據,首先那是一張「本票」,其次,該票據並沒有填寫發票日期,最後,該票據的「新臺幣」遭塗改為「美元」且沒有開票人簽名,以上種種因素基本上可以認定該票據屬於無效票據,足見票據確實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