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欠錢怎麼辦?談合法催款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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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常見的民事問題除了家事問題(如:離婚、小孩親權、遺產問題等)外,大概就是「欠錢問題」了,不論是借錢、還錢等,筆者時常接獲讀者來訊詢問關於借據撰寫、如何要求對方清償債務的訊息。


而法律上除了事後追討外,更重要的在於事前保障,如簽訂借據應該要注意的事情、如果對方沒有還錢,如何讓催款上更加順利等,都極為重要,筆者也見過因朋友情誼而沒有任何證據,導致催款無果的案件,最終只能期待對方良心發現還款,但這種風險都是可以事先預防的,以下待筆者說明。

 

「事前預防—借據應注意事項」


通常法律案件的發生,都是因為雙方進入爭吵,導致難以再溝通,而需要透過法院等第三方介入釐清,但是法院是白紙,所以必須要附上相關證據向法院說明確實有債務的存在,這時,「借據」就是最好的證明。


借據是一種俗稱,法律上稱為「消費借貸契約」[註1],而在撰寫上面需要特別注意兩點事項:1. 清楚載明債務發生的時間、人別、金額 2. 記載借貸金額的交付方式(如匯款要記載帳號、現金交付要註記對方已經收受),主要原因在於借貸契約的成立,需要以交付為要件[註2],所以如果沒辦法證明有交付借款的話,會被認定沒有成立的喔!

 

「事後補救—追討債務應注意事項」


然而,最常見的莫過於錢已經借出去,但沒有簽借據的情形,這時候該怎麼處理?別怕,借錢並沒有要求書面為必要[註3],所以就算是口頭約定也算數,只是相對應保障會比較低、證明上會比較困難。

 

因此,主要問題將回到如何事後證明債務關係,主要透過「金流」、「訊息」去還原當時的現況,如匯款紀錄、當時對方借錢時所傳來的訊息等,去比對時間、金額,證明有借錢給對方,但如果都沒有呢?


另一種方式,筆者建議是自行創造證據,如寫訊息給對方(例:在111年4月1日我曾經借給你10萬元的錢,你預計什麼時候要還啊?),而如果對方有回:「抱歉,我知道這件事情,但最近手頭比較緊……」類似的訊息,則可以反證債務的存在,不失為另一種證明方式。

 

「法律上的催款方式」


經過前面的討論,相信讀者已可了解在借錢上事前、事後應注意的事項,而如果證據面都齊全了,應該如何開始呢?主要有三種方式: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民事訴訟

 

支付命令,在能夠證明有債務關係(含有交付借款)的情形下可以使用,優點在於比較快速、費用較低,如果對方在20日內沒有異議,那就取得執行力,可以查詢對方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缺點在於對方異議可以不附理由。


本票裁定,優點在於費用較低、時間快速,而且本票裁定法院只會審查本票記載內容是否正確,不需要去確認雙方有無債務存在,缺點在於一定需要簽本票,如果沒有則不能進行。


而最後則是民事訴訟,比起前面二者,時間較長、費用較高,而且需要開庭向法官說明,是程序較為嚴謹、但攏長的程序。這三種程序都需要撰寫書狀,讀者可自行搜尋網路資源,或向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但筆者仍建議,如必要找尋專業律師協助會較能保障權益。

 

「結語」


筆者始終認為,律師的意義僅在雙方無法友善溝通時才存在,如果社會上的大家都好好相處、沒有爭議,那律師大概也不需要存在了,然而人有旦夕禍福、月有陰晴圓缺,朋友間翻臉的案例大有人在,所以事前、事後了解保障自己的權益是很重要的事情。


此外,筆者建議讀者一個思考是否應找律師的標準:「如本次的借錢、投資總金額全部不見,那是否會心有不甘、抱怨?」,如果會,那就建議找律師,以臺灣現行的法律資源,勢必可以找到費用較為低廉的方式,很多時候往往因小失大,不得不謹慎為之。

 

註1: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註2:「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裁判參照。

註3:「消費借貸契約之訂立,法律上並無應以書面為之之規定,民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謂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即不包含消費借貸契約之訂立 在內。」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3240號民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