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告人嗎? 談談可否提起訴訟的思考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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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朋友可能會以為,當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必然可以提起訴訟來保障自己的利益,然而司法資源有限,不可能保障所有的利益,而讓民眾甚麼都可以來「吉」。可否順利提起訴訟,有許多要點必須考量:


一、該案件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行政爭訟程序、國家賠償程序?

二、受損的利益是法律上所明文保障的利益嗎? (若肯定,則為「權利」)

三、受損的權利是誰的權利?誰是直接受到影響者、誰是間接受到影響者?

四、選擇這樣的訴訟途徑,是合法且妥適的嗎? 有其他程序可以更便捷或更有效嗎?

五、若要提出訴訟,是不是還有特殊的要件必須考量? (例如:稅捐案件中,可能必須先進行複查,才能提出行政訴訟)


以上考量完畢之後,才會進一步思考,這個案件會不會勝訴、能不能真的保障到當事人的權利。當然,案件內容的分析又是另一件艱難的大工程。


本文要聚焦分享的是,在一般案件中,到底具備怎麼樣條件或資格,才可以順利提起訴訟?


可否提起訴訟,最關鍵的莫過於「當事人適格」。所謂的「當事人適格」,指的是可以在訴訟中擔任原告或被告的資格,也就是說,這個訴訟跟你有法律上的相關性,而讓你擔任原告或被告,確實可以對於紛爭解決有所幫助。但困難的地方就在於,甚麼是法律上有相關性?


第一個層面來看,某人是否有利益上的受損,而且這個利益是法律所明定要保障的。例如:甲合法行車,卻被開闖紅燈之罰單,則該罰單直接侵害甲的財產權,甲有資格提起行政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利;然而甲因為繳罰單,而沒有錢買演唱會的門票的精神上痛苦,因為不是法律要保障的,就不能就此事提起訴訟。


第二個層面來看,必須分析承認某人的當事人適格,是否有助於解決紛爭?例如:乙在丙所開設的A公司擔任會計人員,丁是乙的好朋友,常常聽到乙怨丙苛扣乙的薪資。雖然乙的確有權利受損,但丁不能代替乙提起訴訟,因為乙丙之間的紛爭由這兩個人親自參與、處理,才能夠真正解決問題。


第三個層面來看,人與人之間的問題複雜多端,憑藉著上述的概念也難免無法解決所有事端。有的時候,雖然損害的利益不是「直接相關」,但卻是「間接相關」且影響巨大,而直接受損的本人卻無法或不願提起訴訟,那麼可否擴大承認當事人適格,讓「旁人替本人提告」呢?這時候就會牽涉到一個概念,就是「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權利雖然沒有直接受到侵害,但權益可能間接受到侵害的人。一旦被認定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那麼可以擴大承認具有當事人適格,因此可以代替本人提起訴訟。


例如:乙為本國籍人士,乙的配偶丙為韓國籍人士,若移民署對丙作驅逐出境處分,乙得否提起訴願或訴訟?


這個案件中,丙有權益的受損(合法居住在台灣的權益、家庭的團聚權…等),照理也應由丙來提起訴訟,才能真正有效解決紛爭,故而丙一定具備當事人適格,有資格提起訴訟。


但是丙既然已經被驅逐出境,可能不方便提起訴訟。而乙作為丙的配偶,乙丙之間的家庭團聚權被破壞,致使乙丙無法維繫永久的結合關係,雖然驅逐出境的處分是對丙所作,但乙的權益也間接被這個驅逐出境處分侵害,因此擴大承認乙是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也具有當事人適格而得以提起訴訟。


「可否提起訴訟?」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困難,筆者也沒有辦法在短短一篇文章中介紹完畢,但由本文也可以粗略窺探,我國訴訟法制的體系嚴密,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沒有那麼親切,然而至少可以讓讀者朋友簡單了解到,提起訴訟絕對是下下之策,若能夠在前階段透過磋商、簽立契約、法令遵循來預防,才是最佳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