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行不行?淺析緩刑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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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次按同法第76條規定,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所謂緩刑,是指犯罪性比較輕微的犯人暫緩刑的執行。如果在一定期間內,犯人行為表現出他的犯罪性已經消失,而沒有執行刑必要時,就不予執行的制度。此種制度主要是對待如偶發犯、初犯、過失犯等的措施。它的目的,在消極方面,可以避免惡性輕微的人,因短期自由刑而沾染獄中惡習;積極方面,更可以保全犯人的廉恥心,以促進其悔改。 (緩刑制度簡介)

 

在實務上常見的案例中,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法院會否給予緩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以自身辦理且已經結案的案件即新北地方法院 105年度交簡上字第369號刑事判決可資為例,本案若是能在一審的時候即有達到和解,也許更可以在一審的時候幫助委託人達到緩刑的結果,只是審理的結果或過程往往都不是當下即可預見或明知,只能在事後的思索中,逐步拼湊出可能的因素。

 

即使自身已經習慣相類似個案的處理流程,但是每個喜出望外的當事人情緒還是多少能夠感染自己已經無感無覺的心情,也許外在的一切都是虛幻不實,但是唯一令人雋永難忘的還是當下、瞬間那一絲絲的真情流露,尤其是歡喜、高興與雀躍的正向情緒,畢竟在這個殘酷的現實中,開心與悲痛的比例往往是後者大於前者的。

 

也許對每個人最好的狀況一直是不要與法院或檢察署有所牽連,但是在這個複雜多變的現實裡,有時真的很難完全避免這種情況,只是在遭遇的當下,自己還是能夠希望自己的委託人倘若是遇到刑事案件,能夠有驚無險、全身而退,從而回歸到以往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