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兄弟明算帳-實務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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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一些結束的案件,雖然是有關常見、一般與相對簡單的竊盜、侵占、背信等財產犯罪,但是因為當事人間具有一定的親屬關係,導致處理上必須要提醒時效上的問題,這對我們來說雖然容易,但是這種細節也確實蠻常忽略的。


按刑法第324條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次按同法第338條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又按同法第343條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簡單的說就是上開這些財產犯罪(刑法第29章、第31章、第32章有關規定參照)在具有一定親屬關係的時候,是告訴乃論而不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故會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的適用: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然而通常具有上開身分者也不願意對簿公堂,因此會產生相關的案例必然是較一般案例而言有更例外的情況,只是在經歷了通常社會上情理法的檢視順序後,這種類型的當事人間往往攻訐的更加慘烈與不留情面。


雖然經驗上這種案件在進入地檢署的時候多數會被檢察官勸諭調解,從而脫離刑事偵查程序,但是不可諱言的是也有不少案件還是會在反目成仇的高漲情緒中,形成真正的親痛仇快。


人性是脆弱的,我們總是可以看到太多禁不起考驗的前案,而雖然為數甚少但總有能夠鼓舞人心的善良例外仍夠讓我們重新保持對人的信心與堅持自己的信念,進而可以持續面對太多的不堪與邪惡,不受引誘與污染,不過理智的考量還是會讓我們知道不要太靠近人性的黑暗,起碼在工作之餘。


而自己的小小體悟就是:保持距離,不論親疏遠近,尤其是自己珍惜愛護的關係,畢竟人的慣性很難克服,在知道自己的極限與界限之後,營造一個自己與他人有安全與舒適感的環境,是維繫與保持關係的不得已的方式,誠如諺語所稱: Familiarity breeds contempt - and childr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