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要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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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26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是簡單的業務過失傷害且已談成和解的案件,只是在今年3月的時候已經完成了和解且依照條件履行,約略經歷了半年(當然不包含之前提出告訴與商談和解的時間),對我們來說是屬於正常,但是對一般人來說卻是漫長吧!

通常法院或地檢署安排庭期大約就是以一個月為期程,所以委託人每每希望要很快結束的要求是很難利用訴訟程序完成的,所以反面來說利用訴訟程序爭取時間上的優勢自然會變成有需求的委託人利用的方式。

所以在訴訟進行的階段,我們必然會在這段時間成為委託人的依靠與支柱,不論喜不喜歡,想不想要,願不願意,開不開心,即使我們自己心裡胸有成竹,氣定神閒,但是我們永遠不能讓當事人安心,在沒有一個結果之前。

所以自己還是可以用最有限的同理心去面對、接洽與安撫當事人,即使再簡單、再小與自己認為再無謂的案件,當然是在時間允許的範圍裡面,不過這不是因為自己有多高尚的願景理念,只是單純的知道,人是脆弱的而已。

所幸事務所的同仁也都可以在第一時間分擔自己這樣的工作,所以往往能夠確保訴訟進行的時候,當事人不會因為情緒失控而額外衍生不可預見的變數,大多數有經驗的同行都知道,很多案件其實本身不難,難的是讓自己的當事人能夠穩定的配合開始的程序。

有時也蠻感謝這些林林總總,容易情緒失控的,包藏禍心的,耍陰謀詭計的,貪小便宜的,出爾反爾的,心口不一的,以自我為中心完全不顧他人的......人形生物,讓我練就了很多生存的必備能力,而且更加的精進深化,甚至超越了與自己同年的很多人,雖然看似付出了很多,但是與得到的相比,自己粗淺的計算還是認為有賺。

而且最簡明易懂的好處就是,信手拈來有很多的笑話、幹話與垃圾話可以分享而且自娛娛人,讓自己多少可以當作一個有趣的人,畢竟在這個高顏值體態標準的殘酷社會中,我們無法靠臉靠身體吃飯,也只能靠腦靠嘴了,而且幸運的是,我還有能傍身的其他技術(靠手),能有這樣的現況也應該算是平安喜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