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循往例,亦須盡力-實務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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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到一件不起訴處分書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91號不起訴處分書,事實內容簡單明瞭,證據也相對充足,案件開始時預測的結果也如實的展現,期間也只開過一次庭,上過一次書狀,一切就是律師日常的反射而已。

 

這種假性財產犯罪的案件,幾乎所有在執業的律師都接觸過,只是數量多寡而已,而通常的理由,也不外有既存的判例見解可以參照,如同本案的不起訴處分書即引用了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31號判例。

 

看著已等於公式般的見解,...又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事,苟無足以認定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即自始故意藉此詐財之積極證據,揆諸上開說明,仍不得僅以違反債信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意圖...,已經習以為常,也是日常。

 

只是每次接觸當事人,還是能把自己從抽象的思維拉回現實,包含了情緒、陳述、不同的事實與證據,甚至牽扯到不同的人,而現在我也已經越來越能嫻熟的告知重點與判斷,快速的分析,然後確定委託人的意圖,日復一日,持續精進。

 

最近看著自己周遭認識的學弟妹依序考上而從考試的大海中上岸,除了高興也難免會為他們感到憂慮,因為書本、考試與學校終究與實際執業有所差異,而能夠多快的適應與習慣,這就看每個人的造化與天份了。

 

想到這裡還是讚嘆自己的好運氣,讓我除了晚一點上榜之外,近乎沒有其他的重大阻礙,也因此想要回報這樣的機緣,也只能在自己順遂的現狀中,盡可能分享與交流、給予實質上的幫助,最後還有養身保健與修身養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