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見面好好談?偵查實務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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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終結的一件不起訴處分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偵字第11789號不起訴處分,內容算是典型的假性財產犯罪,只是委託人是自己高中同學的親屬,所以處理上我還是盡量力求圓滿,而結果也如同自己一開始的判斷,平安無事。

 

而本案告訴人只是希望被告即我的委託人能出面好好溝通,所以最後利用刑事程序讓被告出庭進而達到自己的訴求,這在實務上已經是司空見慣的方式,但是對於一般人而言仍舊算是茲事體大,所以希望我能夠協助處理到案件結束,當然依照一貫的作風,我還是能夠讓委託人平心靜氣的面對各種程序。

 

同行的經驗交流中,總是不乏有遇到親戚好友來委託案件的時候,我們應該如何自處的問題,有時因為交情的因素,處理起來總是與一般委託人的情況有別,至於是否要承接以及承接的條件,則端視每個律師自己的判斷。

 

自己是抱持著盡量不希望周遭親朋好友遇到需要委託的情況,畢竟我的職業總是要面對紛爭處理這種偏向負面的事物,只是自己也是完成了不少親朋好友的案件,而且不可諱言的是也因為處理得宜,所以才能夠持續、穩定的執業至今。

 

有時撇開人情因素不論,相關的案件其實自身也算是經驗豐富,只是面對熟悉的人,在處理上總是會多了一層壓力,倘若處理的結果與過程稍有差池,面對的可能是往後一段長時間的尷尬,也因為如此,不少同行遇到相關的情況,寧可介紹他人承接,也不願意自己承受相關的壓力。

 

可能自己比較孤僻的個性使然,我自己比較沒有太多情感上的顧忌,所以還是可以在這種情況下完成委託的請求,自己的感受就是,律師在執業的世界中沒有親朋好友,只有委託人,但是自己可以選擇在執業中與執業外,而如何切換就有賴每個人的判斷與取捨了。